索引号 | 01526286-3-30/2017-0515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乡镇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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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2016年11月9日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会议精神及《云南省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方案》(云民事〔2017〕1号)和《龙陵县民政局关于印发龙陵县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 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龙民政发〔2017〕24 号)的要求,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加强对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的干预帮扶、心理疏导、行为矫正、社会融入,创造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运用留守儿童信息核查成果,聚焦突出问题,分类施策、精准保护,把实现和维护好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为留守儿童解难事、办实事,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不走过场、不留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县联席会议精神,创造出龙新乡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二)行动目标。2017年11月30日前,各村(社区)、各部门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家庭尽责、部门协同、全民关爱”的关爱救助保护体系,强化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分类、干预帮扶机制,解决好当前部分留守儿童面临的事实无人监护(包含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患重大疾病、残疾等现实问题,将所有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保障留守儿童人身安全。
二、工作任务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者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都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爱,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工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各有关部门应落实好以下责任:
(一)落实法定监护责任。一是督促家庭尽责。乡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将信息核查中发现的事实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派出所、乡妇联、各村民委员会。派出所要及时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委托他人监护,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乡派出所要将劝诫情况及时通报给村民委员会。各村民委员会要根据乡派出所通报情况,做好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的跟踪回访。对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各村民委员会要督促和指导其委托具有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在对受委托人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合格基础上,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1),落实委托监护责任。乡妇联要积极做好家庭教育知识普及工作,帮助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提高儿童监护能力。二是做好临时监护。对正处于事实无人监护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留守儿童,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乡人民政府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留守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要为临时监护的留守儿童统筹协调生活、学习等事宜,并根据儿童实际需求,为其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留守儿童因交由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转入地教育部门应当予以协调保障。三是严惩遗弃行为。派出所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留守儿童监护人,派出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对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惩办。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有关团体和单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对留守儿童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责任单位:乡人民政府、乡妇联、乡中心学校、各村民委员会)
(二)落实强制报告责任。教育、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不履行监护责任等)情形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报告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责任单位:乡人民政府、乡中心学校、派出所、各村民委员会)
(三)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各村(社区)要按照属地原则,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乡中心学校。乡人民政府要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乡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对全乡目前不在学(14岁至16岁未在学的)的留守儿童,要加快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的实施,帮助不在学留守儿童提升就业能力。共青团要积极动员、充分发挥团员、少先队、青年志愿者等组织和人员的作用,帮助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融入学校的学习、生活环境,切实巩固“控辍保学”成效。(责任单位:乡人民政府、乡中心学校、各村民委员会)
(四)落实户口登记责任。各村(社区)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报给派出所。派出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责任单位:乡人民政府、乡派出所、各村民委员会)
(五)落实兜底保障责任。乡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家庭生活困难、患重大疾病、残疾的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人社、卫生计生部门、残联、各村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留守儿童生活、医疗等救助保障工作。一是强化生活保障。对于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二是强化医疗保障。对核查发现的患重病、残疾留守儿童,民政、人社、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密切关注他们的生活和医疗康复政策落实情况。对于已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病、重残贫困留守儿童,实施倾斜性救助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留守儿童医疗保障合力。(责任单位:乡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员会)
三、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此次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行动从2017年1月20日开始至2017年11月30日结束。
(二)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30日)。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本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立专项行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三)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各村(社区)、各部门要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意识,加强对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等困境的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
(四)巩固深化阶段(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归纳梳理专项行动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研究确定巩固措施和方案。发挥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村(社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县决策部署上来,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进行安排部署。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要求,严格按照既定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留守儿童控辍保学、户口登记、临时监护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建立详实完备的留守儿童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事实无人监护、失学辍学、无户籍、生活困难、重病、残疾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及时将其纳入专项行动范围;对其他留守儿童,组织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服务,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
(二)加强沟通联系,健全通报机制。各村(社区)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要在每季度末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由村(社区)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乡社会事务办、乡派出所、乡中心学校。乡派出所和乡中心学校要分别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中的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和应急处置有关数据,提供给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要在各村(社区)报送数据和乡派出所、乡中心学校核实更新数据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乡《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上报至县民政局。各村(社区)、各部门要依托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定期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各项责任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激励问责。乡综治办要将专项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要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村(社区)、各部门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要注重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