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6-3/20170515-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征地管理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7-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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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龙陵县人民政府龙政复〔2011〕3号《关于龙陵至瑞丽高速公路建设龙陵县境内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批复》的相关规定,结合该区域的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做一下说明。
一、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1.水田:41600元/亩+7800元/亩(抢栽抢种统一补偿)+青苗补偿。
2.旱地:21000元/亩+7800元/亩(抢栽抢种统一补偿)+青苗补偿。
3.林地:总价为19700元/亩,其中每亩林地按照(30%旱地+70%林地)+7800元/亩(抢栽抢种统一补偿)=19700元/亩。
4.建设用地(宅基地等):150元/平方米(以土地使用权证核发的土地使用面积或依法批准的使用面积为准)
(二)青苗补偿标准
1.水田:大春1200元/亩,小春800元/亩。
2.旱地:大春700元/亩,小春500元/亩。
3.反季蔬菜(盖有塑料大棚的菜地)洋芋:2000元/亩。
4.水产品等由工作人员按实际情况据实补偿。
(三)其他地类补偿标准
1.竹林地(连片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荆竹和其它竹子):按用材林地的90%计,补偿费标准为5940元/亩,其中:林地补偿费标准为3860元/亩,林木补偿费标准为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80元/亩。
2.茶地:
(1)在稻田上种植的地按稻田标准进行补偿,在旱地上种植的按旱地标准进行补偿;林木补偿费为:1-3年的500元/亩,3年以上的2000元/亩,安置补偿费标准为80元/亩;
(2)高产茶地补偿费标准为19280元/亩,其中:林地补偿费为17200元/亩,林木补偿费为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80元/亩;
(3)无性系茶地补偿标准为13380元/亩,其中:林地补偿费为11300元/亩,林木补偿费为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80元/亩;
(4)一般老茶地补偿标准为10000元/亩,其中:林地补偿费为8500元/亩,林木补偿标费为142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80元/亩;
3.苗圃地
(1)农田、农地上育苗的地按农田、农地标准补偿,苗木补偿费为7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80元/亩;
(2)林地上育苗的补偿费标准为21080元/亩。其中:林地补偿费标准为16000元/亩,苗木补偿费为5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80元/亩;
(3)红花油茶苗床按50000元/亩补偿;
4.退耕还林地:在稻田上退耕还林的地按稻田标准进行补偿,在旱地上退耕还林的地按旱地标准进行补偿,林木补偿费按人工用材林地的林木标准进行补偿(即:林木补偿标准为312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80元/亩;
5.核桃地:在稻田上种植的地按稻田标准进行补偿,在旱地上种植的地按旱地标准进行补偿,在林地上种植的地按天然用材林的地标准补偿(即4050元/亩)。林木补偿费:幼树1-3年150元/株,4-10年1500元/株;初挂果为1500元/株,11-20年为3500元/株;21年以上,盛果期为6500元/株。安置补助费标准为80元/亩。
6.草果地:(盛产期)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补偿费标准为23080元/亩,其中,林地补偿费标准为15000元/亩,林木补偿费标准为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80元/亩。(未挂果的和试果期)补偿费标准为12000-18000元/亩。
7.薪炭林地:补偿费标准为5600元/亩。其中:林地补偿费标准为3800元/亩,林木补偿费标准为172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80元/亩;
8.灌木林:补偿费标准为4000元/亩。其中:林地补偿费标准为3320元/亩,林木补偿费标准为6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80元/亩;
9.宜林地:补偿费标准为2848元/亩。其中:林地补偿费标准为2768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80元/亩;
二、零星果木和零星树木及竹子补偿标准(如有漏项和缺项的实际征地工作中参照相应的树种标准协商处理)
1.零星果木
(1)桃子、梅子、李子、梨、石榴:幼树为20元/株,初挂果为100元/株,盛果期为350元/株;
(2)草果:盛产期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80元/棚,试果期和未挂果的,10-30元/棚;
(3)木瓜:幼树为20元/株,初挂果为80元/株,盛果期为200元/株;
(4)八角:幼树为50元/株,初挂果为250元/株,盛果期为400元/株;
(5)棕包树:幼树为30元/株,初挂果为80元/株,盛果期为200元/株;
(6)樱桃:幼树为30元/株,初挂果为100元/株,盛果期为650元/株;
(7)香椿树、椿头包:幼树为20元/株,三年以上的为60元/株,十年以上的为150元/株;
(8)芭蕉:小棚为10元/棚,中棚5-10棵为40元/棚,大棚10棵以上的为80元/棚;
(9)零星茶树:20-50元/棚;
(10)大树酸茄:幼树10元/株,已挂果的为60元/株;
(11)香果树(胸径):10公分以下的30元/株,11-20公分的80元/株,21-30公分的120元/株,31公分以上的200元/株。
(12)花椒树:幼树为10元/株,初挂果为80元/株,盛果期为150元/株;
(13)洋瓜:小棚为20元/棚,中棚为60元/棚,大棚为100元/棚;
(14)柿子、板栗:幼树为30元/株,初挂果为150元/株,盛果期为450元/株;
(15)红花油茶:嫁接苗2.5元/株;扦插苗1.0元/株,裸根苗0.8元/株;
(16)红豆杉:苗5元/株,3-5年20元/株,5-9年80元/株,20-30年150元/株,31-50年300元/株。
(16)泡核桃:幼树为150元/株;初挂果为1500元/株;中果期为3500元/株;盛果期为6500元/株。
2.零星树木(胸径10公分以下自然生长的幼树不予补偿)
(1)西南桦、栎树、旱冬瓜(杞木):幼树为20元/株,胸径11-20公分的为80元/株,胸径21-30公分的为150元/株,胸径31公分以上的为150元/株;
(2)云南松、华山松杉木、秃杉、桉树:幼树为15元/株,胸径11-20公分的为80元/株,胸径21-30公分的为100元/株,胸径31公分以上的为130元/株;
(3)楸木:幼树胸径5公分以下的为50元/株,胸径6-10公分的为150元/株,胸径11-20公分的为350元/株,胸径21-30公分的为400元/株,胸径30公分以上的为450元/株。
(4)榕树:胸径20公分以下的为80元/株,胸径21-50公分的为200元/株,胸径51公分以上的为250元/株。
(5)铁核桃树:胸径5公分以下的为20元/株,6-15公分的为100元/株,16-30公分的300元/株,31-50公分的为400元/株,51公分以上的为400元/株。
(6)大竹:小棚(占地面积2平方以下的)60元/棚,中棚(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下的)150元/棚,大棚(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250元/棚;
(7)油竹:小棚为30元/棚,中棚10-20棵为80元/棚,大棚20棵以上为150元/棚;
(8)荆竹:直径2公分以上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棵0.5-1.5元;
(9)香竹:60元/棚;
(10)其他杂树:胸径5-10公分的为30元/株,胸径11-20公分的为80元/株,胸径21公分以上的为120元/株。
3. 林木补偿属砍伐林木的补偿,林地上的林木归林木所有权人所有。
4. 石斛种植基地搬迁补偿标准:按照《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石斛种植基地搬迁补偿标准的批复》(龙政复〔2010〕11号),《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石斛种植基地搬迁补偿标准的会议纪要》(龙政会纪〔2011〕3号)文件标准执行。
5.林地临时占用费参照永久性征用标准补偿;林木补偿属砍伐林木的补偿,林木归所有人所有。
三、建筑物及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拆迁安置补偿:
1.异地安置被拆迁户的供电移动补偿费为每户1000元,供水移动补偿费为每户1000元,有线电话、有线电视每台移动安置费补助400元;
2.临时过渡安置费2000元/户。
(二)建筑和构建物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1.框架结构1000元/平方米,每档价格差为5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900元/平方米,每档价格差为4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700元/平方米,每档价格差为40元/平方米;
4.土木结构400元/平方米,每档价格差为40元/平方米;
5.木结构230元/平方米,每档价格差为30元/平方米;
6.砖掌房结构200元/平方米,每档价格差为30元/平方米;
7.土掌房结构为140元/平方米,每档价格差为30元/平方米;
8.简易房结构80元/平方米,每档价格差为20元/平方米;
以上1至8项六类型房屋的补偿分三个时间段进行,即:
2010年至今为一档;2010年至2000年为一档;1990年至1999年为二挡;1989年以前为三挡。
9.房屋拆迁装修的相关规定:
(1)吊顶(标准):2000元/格(或者按材料实际补偿);
(2)简易厕所:100元—300元/个;
(3)楼上没有任何装修,在相同的时间档次上木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下调20元;如果楼板无装修的,每平方米下调15元;如果整栋房屋均无装修,在相同的时间档次内,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下调20元。
10.沼气池:六立方米至八立方米的2500元/口,十立方米至十二立方米的3000元/口。
11.土基围墙:80元/立方米。
12.砖围墙:248元/立方米。
13.挡墙砌体:
(1)干砌120元/立方米。
(2)一般毛石浆砌180元/立方米。
(3)50#混凝土砂浆支砌(含块石砌体)220元/立方米。
14.钢混预制体:600元/立方米。
15.砼地平:50-65元/㎡。
16.铁大门:230元/㎡。
17.木大门:120元/㎡。
18.水井、水池:220元/立方米。
19.烤烟窑:2500元/座;石灰窑、砖瓦窑5500元/座。砖灶400元/眼,土灶200元/眼。
20.太阳能搬迁600元/套。
21.泡树塘搬迁:由工作人员按实际情况据实补偿。
22.钢架彩钢瓦:130元/平方米;
23.不锈钢楼梯及栏杆扶手:253元/平方米;
24.钢管楼梯及栏杆扶手:187元/平方米;
25.地板砖75元/平方米;
26.水塔搬运费:100元/个。
27.电表:300元/个。
28.铁皮卷槽:10元/米。
29.PE管(5分管:2.5元/米;7分管:3.0元/米;寸管:6.0元/米)。
30.水管(钢管):7.5元/米。
31.黑胶管:(5分管2.5元/米,8分管2.8元/米,寸管3.6元/米)。
32.高压管:(8分管5.0元/米,寸管9.0元/米)。
33.地板条:146.00元/平方米。
34.大理石:135/平方米。
35.水泥砂浆抹面:17.50元/平方米。
36涵管:(20cm管30元/个;30cm管40元/个;40cm管50元/个)。
37.实木楼梯:30元/台。
38.回填方:砂夹石回填6元/立方米;土回填4元/立方米。
39.未尽项目由工作人员按实际情况据实补偿。
四、迁坟(含买地价、搬迁费及其它可能产生的所有损失)
(1)土堆坟1200元/冢。
(2)石堆坟1500元/冢。
(3)无碑文砌坟、无碑散石坟每冢补助3000元冢。
(4)有碑文砌坟有碑石材门面后砌散石坟每冢补助3500元(未葬已砌照此标准执行)。
(5)单冢一裹园、石材西弥座3800元/座。(未葬已砌照此标准执行)。
(6)单冢石材三碑四柱5500元/冢。(未葬已砌照此标准执行)。
(7)合冢石材一裹圆、西弥座坟每冢补助5500元。(未葬已砌照此标准执行)。
(8)合冢石材三碑四柱坟:小型每冢补助6000元,中型每冢补助7000元,大型、特大型每冢补助8000元(未葬已砌石材三碑四柱生基石照此标准执行)。
(9)未砌石材一裹圆、西弥座坟石、生基石每冢补助2000元。
(10)未砌合冢石材一裹园、西弥座石坟、生基石每冢补助2500元。
(11)未砌合冢石材三碑四柱坟石、生基石(不分大、中、小)每冢补助3000元。
以上(二)至(十一)项中,如果搬迁超过3公里的,增加运费15元/立方米/公里,但运费增加额最多不超过2000元。
五、管网拆迁补偿标准
管网拆迁补偿按原标准原功能进行迁改,赔偿由企业根据相关行业标准进行预算,双方认可预算后进行拆迁补偿。
六、零时用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复垦保证金
1.水田:20100元/亩。
2.旱地:16700元/亩。
(二)林地临时占用费参照永久性征用标准补偿
(三)临时占用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1.水田:大春:1200元/亩,小春:800元/亩。
2. 旱地:大春:700元/亩,小春:500元/亩。
3.反季蔬菜(盖有塑料大棚的菜地)、洋芋:2000元/亩。
临时用地按"占用一季补一季"的原则进行补偿,并由施工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复垦保证金专户存储。使用土地前十五天就要向当地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办理手续,缴纳相关税费。使用土地结束后,施工单位自己进行复垦的,其复垦费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复垦金连本带息退还。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复垦的,复垦保证金不再退还,该保证金专项用于被占用土地的复垦。
七、永久性水改旱补偿标准:6900元/亩。
八、附作物补偿标准补充说明
1.新植楸木、樱桃、核桃等零星果树亩木按78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含新植重楼等全部附作物)
2.规范化种植的重楼按18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含遮阴网、围栏等设施)
3.临时简易遮阴网2000元/亩。
4.茶园:茶树补偿费按2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土地按不同地类标准进行补偿。若茶地上有林木的,按3120元/亩进行补偿,茶树则不给于补偿。
九、其他
林地处理方式:在2007年林改中地类定性为林的。故在尊重历史、现实及同区域其他项目的征地的基础上对该区域的林地土地补偿标准采用3成农用地7成林地的计算方式进行处理(旱地3成、林地7成)。
十、其他补偿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