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9-9/20240625-00005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4-06-25 |
文号 | 龙住建发〔2024〕42号 | 浏览量 |
田学伟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新购住宅减免、缓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提案(第015号),已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不再执行减免的问题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165号)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云南省出台的《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2号)也明确规定了云南省的缴纳比例为6%。保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保政发〔2023〕1号)中,也明确规定2023年4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房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造价的6%进行收取。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时间由交房前提前至网签备案前的问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重要资金,这是确保房屋及其设施在长期使用过程中能够保持正常功能和良好状态的重要保障措施。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每位商品房购房者的义务。保山市人民政府已经发布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保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23〕37号),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了购房人应在商品房网签备案前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至专户,如有撤销网签合同备案的情况,应将已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还业主。
感谢你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