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2-7/20200921-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镇安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征地管理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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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2020年7月3日召开的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市统一部署,现就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农村建房“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在流转买卖的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各种名目占用耕地违法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出租)耕地给他人建房或者将乱占耕地建的房屋出售(出租)他人;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零容忍遏制增量问题。凡是2020年7月3日后新增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一律按顶风违法认定,以零容忍态度从快从重从严进行整治。2020年7月3日后违反农村建房“八不准”规定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在耕地上非法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抢修抢建的,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并严肃追究违法当事人法律责任。
三、依法摸排处置存量问题。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2020年至2022年底,在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新增问题的同时,基本完成存量问题阶段性整治。目前,正在开展全县范围内2013年1月1日以来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设问题摸排核实工作,凡是2013年1月1日以来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设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向所在乡(镇)、村(社区)报告占用耕地建设项目和建房情况,配合做好摸排清查和后续处置工作。
四、严格落实建设用地依法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耕地实施建设行为。对强占、多占、非法出售(出租)耕地建房及违规改建、扩建、加层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恐吓、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违法建设提供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和设计、施工、监理、造价、装饰装修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按国家征信体系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五、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中,县纪委监委、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将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违规的案件,同时立案、同步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顶风违纪、幕后操纵、冒名顶替,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非法买卖土地、非法批准用地、违法承诺用地、违法占地建房,以及对农村违法建设行为巡查、监督、摸排、制止、查处不力、懒政怠政、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国家公职人员,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县纪委监委、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分别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对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0875-6128855(县纪委监委)
0875-6121619(县自然资源局)
0875-6121648(县农业农村局)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