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9-9-/2022-0712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2-07-12 |
文号 | 浏览量 |
各门头招牌、户外广告产权单位(人):
你们好!
首先衷心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局城市管理工作理解和支持!随着雨季来临,大风、暴雨天气增多,各门头招牌、户外广告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了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积极配合我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请接到通知后按要求对你单位(人)设置在公共空间的门头招牌、户外广告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发现整改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一、自行检查内容
(一)检查门头招牌、户外广告设施钢架结构焊接、螺栓连接是否牢固,有无锈蚀、油漆脱落、龟裂和风化现象,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和锚栓)有无松动或焊缝裂痕。
(二)检查附着式广告载荷对所附着的建(构)筑物整体安全的影响程度,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和连接件之间是否有松动、锈蚀、脱落,广告设施是否有损坏附着建(构)筑物结构、防水层及其外装饰的现象。
(三)检查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广告,是否倾斜、倒伏,有无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照明亮化设施是否齐备、完好,保持正常使用。
(四)检查电源线路是否完好、连接是否合规。
二、自行整改事项
(一)审批备案时限到期且有安全隐患的门头招牌、户外广告由产权单位(人)自行拆除,拆除后按要求重新申请设置;无安全隐患的门头招牌、户外广告,持相关单位出具的安全证明到我局重新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二)门头招牌、户外广告使用木质骨架,广告面用玻璃、瓷砖等易碎及较重材料进行外表装饰的请立即拆除。
(三)各产权单位(人)应该对门头招牌、户外广告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有安全隐患、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坏、不整洁,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安全。
(四)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等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五)未经批准备案擅自设置的门头招牌、户外广告,请产权单位(人)立即整改或拆除。
三、法律责任
对存在安全隐患,产权单位(人)逾期不整改或拆除的门头招牌、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间所产生的安全责任,由产权单位(人)承担。同时,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各产权单位(人),希望你们积极行动起来,坚决预防和遏制门头招牌、户外广告因破损、腐化、脱落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文明龙陵、魅力雨城”作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通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