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9-9/20220720-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2-07-20 |
文号 | 浏览量 |
2022年6月27日—7月8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发函、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等面向县级有关部门、律师及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共征集到单位和个人反馈意见建议30条。现将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汇总报告如下:
一、意见建议
(一)征求乡镇意见情况。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8日征求龙山镇、龙江乡、龙新乡等县辖区10个乡镇意见。共收到10条反馈意见:其中9个乡镇无意见,龙江乡人民政府1条建议意见。
1.建议增加针对符合承租的公职人员(县城工作)给予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租赁。
(二)征求县直相关部门意见情况。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8日向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县直15个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15条反馈意见,均无意见。
(三)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情况。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8日向云南若在律师事务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6条。
1.建议第六条规定“供应对象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建议修改为“供应对象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2.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示期为 7 天建议修改为15天。
3.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 7日内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建议修改为“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4.建议在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增加“具体分级租金标准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1次”。
5.建议在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不作任何补偿”后增加内容“若承租人擅自装修部分影响公共租赁住房再出租的,承租人应当自费拆除,将房屋修回原状”。
6.建议在本实施办法中坚持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的原则。
(四)召开部门座谈会议情况。2022年7月25日组织民政、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公安、物业部门召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座谈会议,无修改意见。
(五)社会公众反馈意见情况。社会公众无意见建议反馈。
(六)专家论证会情况。专家座谈会无修改意见。
(七)合法性审核。2022年8月1日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无修改意见。
二、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一)乡镇意见建议
1.龙江乡建议增加针对符合承租的公职人员(县城工作)给予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租赁。不采纳。县城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特殊对象”,没有“优先租赁”的条件。
(二)律师意见建议
1.建议第六条规定“供应对象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修改为“供应对象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采纳《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2.建议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示期为 7 天修改为15天。采纳。《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当地媒体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
3.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 7日内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建议修改为“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采纳。《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发出入住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4.建议在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增加“具体分级租金标准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1次”。采纳。《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体分级租金标准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1次。
5.建议在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不作任何补偿”后增加内容“若承租人擅自装修部分影响公共租赁住房再出租的,承租人应当自费拆除,将房屋修回原状”。采纳。根据省、市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6.建议在本实施办法中坚持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的原则。采纳。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