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9-9/20160701-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7-01 |
文号 | 龙住建党发〔2016〕12号 |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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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中共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中共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
201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组集体领导制度,更好地坚持党组集体领导下的领导分工负责制,保证党组实施坚强正确的集体领导,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关于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党组会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十六字”方针,严格落实党组集体领导下的领导分工负责制。
1.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组会集体研究做出决定,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组会集体决定的问题,无权改变党组会的集体决定。
2.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人事问题,必须有党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在会前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在会后及时通报决定问题的情况。
3.党组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和上级指示、要求,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凡政策规定明确的,必须无条件执行;政策规定不明确的事项,要依据有关精神提出基本议事原则,保证决策科学、正确。
4.党组会决定问题应经过充分讨论,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5.对党组会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上级党委反映。如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可在党组会内部提出讨论,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的委员会(组)未改变决定之前,不得中止执行,更不能有与决定相违背的行动。
6.党组会做出决定后,由党组书记负责监督贯彻执行,班子成员按照业务分工具体抓落实。在贯彻执行中,必须服从党组的领导。在工作实施过程中,注意协调,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并及时向党组会汇报工作,接受监督。
7.党组会会议研究决策问题的过程和形成的决议,除经党组会决定可向有关单位传达或公开外,与会人员均须严守机密,不得泄漏。
二、议事范围
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党组应当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主要有:
1.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委的决议、重要指示的贯彻执行。
2.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理论知识的学习。
3.党组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及各支部的重大问题的处置,党的纪律监察和反腐败工作,工、青、妇建设的重大问题。
4.重要方针、原则,年度与阶段重大工作部署安排,完成的要求及贯彻落实中的形势分析、矛盾调整,解决中心建设倾向性问题的意见,人员的调整和调动。
5.党组职权内的对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或处分,需上级审批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或处分意见。
6.党组会的贯彻执行情况,向上级党委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
7.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经费开支和大额资金支付。
8.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招标和审计。
9.其他须由党组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三、议事程序
1.会议的议题、召开时间和议题顺序的安排,由党组经个别酝酿后确定。会议议题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在会议上搞临时动议。
2.凡提请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应按照工作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先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再提交分管领导在党组会讨论决定。
3.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召开会议的通知及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送给每个党组成员。会议议题确定后,对于情况复杂的重点难点问题、热点敏感问题,要在书记与成员之间、成员与成员之间进行个别酝酿,求同存异统一思想。
4.召开会议讨论议题,书记和成员都要畅所欲言,对个人意见做出说明和解释,对不同意见进行充分讨论。书记不能抢先表态,堵塞言路,讨论不充分不能仓促拍板。
5.不得用请阅件、呈批件处理应由党组会研究决定的事宜。
6.党组会议必须记录。记录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要详细规范,原始准确,严格保管,不经书记批准,党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无权查阅。
四、请示报告
1.凡党组会无权决定的、不宜决定的事项及需要向上级党委反映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
2.党组会研究决定的问题,需报告上级党委和要求下级执行的,以党组名义拟制文件,由书记审核签发。
3.对各支部向党组请示的问题,要迅速办理,及时回复。对下级一般性问题的请示,分管成员应大胆负责处理,并向其他成员通报情况;对下级请示的重大问题,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未经党组会研究,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党组名义干预下级组织决策或答复重大问题,事后必须向党组报告。
4.对股(室)、站(所)的请示报告,不得越级审批。对请示的问题,一事一批。
五、加强监督
1.党组每年向全体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批评意见,接受全体党员的监督。
2.党组会决策原则性的问题,尤其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注意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3.要建立重要情况向党员群众通报制度,让他们对党组的工作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机会。对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问题,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民主决策的范围。
六、本议事规则由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