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4-7/20240604-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山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征地管理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4-06-04 |
文号 | 浏览量 |
“三不批”
1.不满足一户一宅条件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2.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等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3.非农村集体成员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四禁止”
1.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2.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3.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4.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两不得”
1.不得长期闲置宅基地;
2.不得擅自在宅基地上修建厂房等非居住性房屋。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子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