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4MB1630821C-/2019-0613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9-06-13 |
文号 | 浏览量 |
余文开、晏发应:
你们在政协龙陵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减轻农民医疗保险费用的建议》(第0007号)已交我局办理,经研究,并与你们面商,现答复如下:
2017年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县级统筹升级为市级统筹,执行全市统一的参保、筹资、待遇、经办、管理政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解决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逐步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根据《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筹集,个人年度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保人社发〔2018〕174号)文件规定,2019年度,个人年筹资740元(各级财政补助520元,个人缴纳220元)。对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各类特殊人群参保进行了全额补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财政定额补助每人18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仅缴纳4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殊人群参保进行了参保补助,解决了参保压力。
近年来,就医人次和次均费用的增长,导致医疗费用的大幅度增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费用优惠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用,增加了基金的支付压力。故医保基金承受不了医疗费用增长和支出范围扩大增加的支出。你们的建议,我们将适时向上级反映,降低个人参保缴费基数,减轻老百姓参保负担。
感谢你们对龙陵县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