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33024MB1630821C/20251201-00005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12-01 |
| 文号 | 浏览量 |
2025年9月,龙陵县医疗保障局对龙陵县隆康医院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发现龙陵县隆康医院存在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医保基金370.51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和《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修订版)》第五条第(四)项、第十一条规定,予以: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造成损失金额370.51元1.4倍的罚款518.71元。目前,行政罚款518.71元已全部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