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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司法局
索引号 01526255-6-/2021-1218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发布日期 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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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司法
龙陵县进一步规范办理国家司法救助相关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相关工作中,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云南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法发【2014】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规范办理国家司法救助相关工作程序:

一、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应遵循告知、申请、审批、救助的程序;

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三、申请人提出救助申请后,办案机关具体承办人员审查、核实有关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金额的审核意见,并报本单位领导审批;

四、办案单位决定予以救助的,及时将救助审批决定报县委政法委备案,县委政法委接到备案要求后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备案,通知县财政局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由办案机关将救助资金足额发放给被救助对象,并将救助资金发放登记表送县委政法委备案。

五、办案单位同步将救助案件按照相关要求录入系统《涉法涉诉信访信息综合处理平台》,完善相关信息,网上系统审批、备案、发放等,不断推进司法救助工作信息化、规范化。

六、各办案单位救助审批决定报县委政法委备案,根据情况可采取一案一报或者每季度统一报的方式进行,并严格按照程序,先审批备案后发放救助金的原则开展工作。

七、各办案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龙陵县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统一规范填报,一案一卷,并将案件副本交政法委(附: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

八、关于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保管和发放建议:待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拨付到县财政时,县委政法委根据各政法单位报备救助案件和综合往年情况经集体研究确定,先将到位资金分别拨付各办案单位暂时进行保管,严格按照救助程序审批备案通过后及时足额发放给被救助对象。县委政法委对办案单位救助资金的保管和发放进行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