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5-6-/2021-0827007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人民调解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
文号 | 浏览量 |
近年来,龙陵县在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创新制定了社会矛盾纠纷“三级三次”调处机制,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解决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 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 验”,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基础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广泛性和基层性优势,就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进一步密切党和政 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断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二、工作原则
(一)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尊重权利。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依法依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调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调解优先。把调解贯穿于矛盾纠纷解决的整个过程,做好先行调解、强化全程调解、注重全面调解,同时避免久拖不 决。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之前,做到耐心疏导,实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
(五)公平公正。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 协议。
三、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推广运用社会矛盾纠纷“三级三次”调处机制,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前置预防、前瞻治理、前端控制、前期处置, 实现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不断畅通和规范,实现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实现大量社会 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达到“琐事不出组、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达到最大限 度预防“民转刑”“刑转命”案件、群体性案(事)件和缠访、闹访、聚集访、越级访等非正常上访的发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 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工作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三级三次”调处机制,“三级”是指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三级基层组织;“三次”是指各级 调解组织应当自下而上进行三次以上调解,若仍未达成协议的,可以上报上一级基层组织。具体来说,就是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村(居)民小组在排查或受理社会矛盾纠纷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小组要在规定时限内对每一起矛盾纠纷进行调解,若经三次以上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可以上报村(社区)委员会;村(社区)委员会在排查或受理社会矛盾纠纷后,社会矛盾纠纷联动调处中心要在规定时限内对每一起矛盾纠纷进行调解,若经三次以上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可以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样,乡镇人民政府在排查或受理社会矛盾纠纷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也要在规定时限内对每一起矛盾纠纷进行调解,若经最终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纳入乡镇重大不稳定问题清单管理,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在排查调解过程中,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聚集上访、极端案(事)件等紧急、特殊、突出的矛盾纠纷,应当按照信息上报渠道和要求及时上报处置,不受“三级三次”调处机制的限制。
五、方法步骤
(一)村(居)民小组一级调解。村(居)民小组排查或受 理社会矛盾纠纷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小组应当在 3 日内组织开 展第一次调解,若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 15 日内组织开展第二次或第三次及以上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 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按照龙陵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有关要求上报材料;经三次以上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可以报告所属村(社区)委员会。
(二)村(社区)委员会二级调解。村(社区)委员会排查或受理社会矛盾纠纷后,社会矛盾纠纷联动调处中心应当在 3 日内组织开展第一次调解,若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20 日内组织开展第二次或第三次及以上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按照龙陵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有关要求上报材料;经三次以上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可以报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三级调解。乡镇人民政府排查或受理社会矛盾纠纷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当在7 日内组织开展第 一次调解,若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 30 日内组织开展最终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共同 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按照龙陵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有关要求上报材料;对最终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应当积极 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帮助解决或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合法途径解决,同时纳入乡镇重大不稳定问题清单 管理。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 社会矛盾纠纷“三级三次”调处机制是人民调解把大量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的有力抓手,是依靠基层、发动群众、就地化解人民 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 机制,充分体现为民情怀,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切实抓好推广运用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三级三次”调处机制推广运用工作的领导,把推广运用工作贯彻到基 层社会治理的全过程。要充分发挥乡、村、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职能作用,保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级级有人管,层层 有人抓,件件有落实。
(三)加强沟通协作。各乡镇要统筹做好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三级的上下沟通工作,既要做到无缝对接,又要 避免推诿扯皮、走过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 部门之间、部门和乡镇之间的协作,全力为基层排忧解难,为群 众定纷止争。推广运用工作实行县委政法委和县级政法单位包保负责制,县委政法委包保龙新乡、象达镇,县人民法院包保镇安 镇、龙江乡,县人民检察院包保平达乡、木城乡,县公安局包保龙山镇、腊勐镇,县司法局包保碧寨乡、勐糯镇,帮助、指导、 督促推广运用工作的贯彻落实,确保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四)严格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村(社区)党总支书 记和村(社区)委员会主任、村(居)民小组长是各级第一责任人,乡镇挂包村(社区)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乡镇、村(社区)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责任。对推广运用工作不重视、不落实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到位而引发“民转刑” “刑转命”案件、群体性案(事)件和非正常上访的,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 责任制规定》等,严肃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制等责任督导和追究。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办法、机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