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5-6-/2021-0827006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人民调解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 充分调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 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司法行政促进依法治省的意见》(云发〔2013〕20 号)、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司法行政促进依法治市的意见》(保发〔2014〕12 号)、市委依法治县办《关于印发〈保山市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保治办〔2013〕8 号),结合龙陵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实现矛盾纠纷“三级三次”调处覆盖率 100%。
(二)矛盾纠纷受理率100%、调处率100%、化解率98%以上。
(三)十万人命案发生率下降到 0.65 以下。
(四)信访案件总量逐年下降。
(五)推动“枫桥经验”由乡村治理向城镇社区治理延伸, 努力实现村(居)小组“七无”目标:无违法上访、无刑事治安案件、无邪教、无黑恶势力、无公共安全事故、无毒害、无群体 性事件。
(六)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和法治建设满意度逐年提升。
二、 “以案定补”的适用范围
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员。本方 案所称人民调解员,是指根据我县实际需要聘任和推选从事调解 工作,并在县司法局备案的人员和人民调解委员聘任的专(兼) 职人民调解员,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含村(社区)“两委”班子 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支部书记、小组长和人民调解委员 会从群众组织“调解小组、治保小组、工会、青年、妇女小组、女子调解队、巡调队、‘五老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聘任的人民调解员。
“以案定补”适用于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委员聘任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公职人员)所办理的调解案件。人民调解员办理案件是指对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集中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行为。根据矛盾纠纷调解难易程度、工作量、社会影响、调解办案效率效果、协议履行情况,采取“以案定补”的方式,对人员调解员给予办案补助,同一案件经多次调解成功,仍按一件补助。
三、矛盾纠纷分类及界定
(一)简单矛盾纠纷。是指案件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能即时达成调解协议的民事纠纷,要求以书面调解结案的矛盾纠纷。
(二)一般矛盾纠纷。是指案情具有一定复杂性,需经调查 取证,多次调解,以书面的方式调解结案的矛盾纠纷。
(三)疑难矛盾纠纷。是指在当地反映较大的、人民群众十 分关注的“热点”、“难点”矛盾纠纷,情节较为复杂,有可能造成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并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矛 盾纠纷。
(四)重大矛盾纠纷。是指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多 年积累、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或反复性大的,情节特别复杂,调 解难度大,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且已引发群体性事件及 “三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社会矛盾纠纷。
四、 “以案定补”标准
“以案定补”实行一案一补,对调处成功、签订调解协议书 或协议登记表,并按规定制作卷宗材料、协议履行完毕的案件, 以案件补助的形式补给参与调解案件的人民调解员。补助标准:
(一)简单矛盾纠纷。每件补助 80 元。
(二)一般矛盾纠纷。每件补助 150 元。
(三)疑难矛盾纠纷。每件补助 400 元。
(四)重大矛盾纠纷。每件补助 800 元至 2000 元。
五、 “以案定补”案件卷宗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的矛盾纠纷,村(社区)、小组调解的疑难、重大矛盾纠纷,卷宗要规范完整,必须具有以下内容(带☆为必备内容):
☆1. 封面。要有卷名、卷号、人民调解员、调解日期、立卷 人、立卷日期、保管期限等内容。
☆2. 卷内目录。
☆3. 人民调解申请书。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必须有当事人签 字按印;口头申请的,由受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载明当事人申请 事项,当事人签字按印。要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纠 纷简要情况、当事人申请事项、申请人签字按印、申请日期等内容。
☆4.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载明纠纷双方当事人、纠纷类型、 纠纷简要情况、案件来源、当事人、登记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受理日期等内容。
5.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及证据材料。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涉及纠纷的证据材料,调解人员对纠纷的调查了解、现场勘验等情况。
☆6. 人民调解记录。载明纠纷调解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双方当事人陈述、调解达成的共识、参加人员的签字按印、日期 等内容。
☆7. 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纠纷双方当事人情况、纠纷类别、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调解达成的共识、履行方式和时限、 纠纷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字按印、调解机构及印章、达成协议时间等内容。
☆8. 回访记录。有当事人、调解协议编号、回访事由、回访 时间、回访情况、回访人签字按印、调解机构及印章及回访时间等内容。
9. 司法确认书。调解达成共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有 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书。
☆10. 卷宗情况说明。
☆11. 封底。有立卷人、审核人、立卷日期等内容。 村(社区)、小组级调解的简单纠纷、一般纠纷,符合“以案 定补”补助的案件卷宗简化,需要具有以下内容: 1.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附件 1); 2. 龙陵县人民调解(简单纠纷、一般纠纷)协议登记表(附 件 2); 3.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调解现场照片。
六、 “以案定补”案件上报和审查
(一)各村(社区)调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应纳入“以案定 补”的卷宗进行收集和整理,并由村(社区)总支书记签字审核 后将调解卷宗统一上报辖区司法所,由辖区司法所审查通过并签 字,按纠纷难易程度进行分类确定补助金额,造册登记,整理归 档,每季度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查卷宗一次,并由乡镇分管政法 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县司法局审查。乡镇分管政法工作的 领导、村(社区)总支书记对辖区内的“以案定补”案件的真实 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每年 6 月末、11 月末将符合“以案定 补”的卷宗上报县司法局审查。
(二)县司法局根据各乡镇上报的应纳入补助的调解案件进行集体讨论,根据纠纷调处的难易程度确定补助金额。
(三)各乡镇根据县司法局确定的补助金额对调解纠纷的人 员发放补助。
七、“以案定补”资金兑现
县司法局负责对调解案件进行统计、核查、申报拨款、审核, 每年兑现“以案定补”经费。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专户存储,专项 拨付。资金兑现方法:县司法局每年按照应补案件数上报县人民 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将确认的案件补助金额书面商函各乡镇人 民政府,商函中载明“以案定补”的件数、应补助金额、乡镇应 按比例承担的金额等内容,乡镇应将所承担 “以案定补”资金下达给乡镇财政所,乡镇资金到位后,县财政局将“以案定补”经费下拨到县司法局,由司法所根据审核通过的案件数量到司法局办理补助经费,兑现到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八、经费保障 对调解成功且符合“以案定补”补助的纠纷实行县、乡(镇)统一补助标准;对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县级不予补助,各乡镇是否 补助由各乡镇自行确定。 县、乡(镇)两级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的经费保障,将“以案定补”工作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每年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30 万元,作为县“以案定补”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进行追加;各乡镇要把“以案定补”专项 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10 万元,经济状况较差的乡镇,必须保证本级应承担“以案定补”的资金。
九、监督与管理
(一)县司法局集体审批各所上报的材料邀请纪检监察机关 人员参加,对下拨资金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各司法所“以案定补” 资金发放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的现象,是否及 时全额发放。
(二)对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数量,冒领补助资金的,除退 还补助资金外,还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调解员当年的 全部案件补助。有违纪行为的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有违法行为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不作为或弄虚作假的调解员经考核认定,取消人民 调解员资格。
(四)如有案件登记记录或调解卷宗丢失的,取消该调解员 当年的调解补助。
十、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 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工作作为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 手,及时将该通知要求传达到村、组,全面推动社会矛盾纠纷“三 级三次”调处机制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落实落细,发挥 好基层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和水平,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二)县司法局及各司法所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加强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法律素质和依 法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评估,严格标 准,规范考核,严禁弄虚作假。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规范人民调 解工作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保证“以案定补”经费落实到位。 各乡镇在确保经费保障的同时,切实落实好“以案定补”工作。
(三)为保证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取得实效,各乡(镇) 司法所和行业性专业调解委员会要分别于每年的 6 月上旬和 11 月上旬前对半年调解卷宗先行初审分类,6 月末和 11 月末将初审材料上报县司法局进行全面审核,每年12 月末组织检查后兑现补助。 县司法局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案件由县司法局人民参 与和促进法治股进行初查,分管副局长进行审查,局领导班子集中评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问题,充分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
(四)坚持社会矛盾纠纷“三级三次”调处机制,即各村(居) 民小组先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移交村(社区)人民调 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仍未达 成协议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将调解记录和相关证明材 料移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详见《中共龙陵县委办公 室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进一步推广运用社会 矛盾纠纷“三级三次”调处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龙办发〔2020〕29 号)。
(五)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双方 当事人认可并签名盖章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实际情 况,可送县人民法院给予司法确认。本方案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原《中共龙陵县委办公室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办发〔2018〕7 号)实施方案同时废止。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若有不完善之处,以专项通知为准。
附件:
1.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2. 《龙陵县人民调解(简单纠纷、一般纠纷)协议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