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5-6-16_C/2016-1101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法律援助 | 发布日期 | 2016-11-01 |
文号 | 浏览量 |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服务组织,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二、怎样申请法律援助?
可以向县法律援助中心、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县直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相关部门以及法律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三、什么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凡居住、暂住在临武县或案件由临武县管辖的公民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规定,均可申请法律援助。
四、哪些事项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8、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包括刑事辩护和申请执行);
9、因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0、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1、因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商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2、因土地承包经营、房屋产权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3、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4、有证据证明因保护公共利益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5、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6、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7、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8、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9、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五、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和其他材料。
七、法律援助徽
龙陵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方式
地 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133号(县人民政府五楼司法局)
联系人:杨大辉
服务热线:0875-6126148 18087508800
服务专线: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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