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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司法局
索引号 01526255-6-16_C/2018-0821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法治宣传教育 发布日期 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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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司法
中共龙陵县委宣传部 龙陵县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龙陵县司法局关于印发《龙陵县“七五”普法中期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今年是“七五”普法中期督查之年,根据中共龙陵县委、龙陵县人民政府转发《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龙发〔2017〕4号)(以下简称《“七五”普法规划》)和龙陵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的决议》(龙人发〔2016〕58号)(以下简称决议)精神,全县各部门齐抓共管,真抓实干,《“七五”普法规划》和《决议》得到有效落实。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切实推进龙陵县《“七五”普法规划》和《决议》落到实处,并为做好迎接省、市对县“七五”普法中期督查,决定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七五”普法规划》和《决议》情况开展中期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和龙陵县“七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的要求,对全县“七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切实推动“七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的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全民普法力度,为全面服务龙陵“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督查对象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驻龙各单位。

三、督查方式

按照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普法办的相关要求,结合龙陵实际,对全县普法中期情况采取普遍自查与交叉互查、重点抽查的方式开展。对县级各单位普法中期情况采取普遍自查与重点抽查的方式开展。

四、督查步骤与时间

全县“七五”普法中期督查时间,从2018年8月开始至9月20日结束。

(一)自检自查和督查阶段:8月初至8月31日,各乡(镇)、各单位对照指导标准(见附件1、2)开展自查,县督查组对各乡(镇)、各单位开展实地查看(督查的组织实施另行通知);

(二)督查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省、市、县督查组对龙陵县、各乡(镇)、各单位开展实地抽查(督查的组织实施根据抽查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三)总结阶段:9月20日至9月底,进行督查总结,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规划执行情况,向县人大报告决议执行情况,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普法办报送相关材料。

五、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做好迎接省、市对县“七五”普法中期情况督查。省、市督查组将进行重点抽查;省、市督查组除查看县法治宣传教育台帐痕迹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省将实地随机抽查2-3个县,市将实地随机抽查3—5个县级单位(含乡镇、县直机关、执法单位、企事业单位);

(二)全县“七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县委宣传部和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实施。

从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督查组织,对乡镇“七五”普法中期情况进行必查,对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七五”普法中期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交叉检查。

(三)对驻龙单位的“七五”普法中期工作自查情况,在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县普法办备案,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普法办将组织对部分单位的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七五”普法中期督查工作,充分认识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加快建设法治龙陵中的基础作用。通过督查,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法治宣传教育领导体制,进一步发挥各级法治宣传教育主管机关统筹、指导、监督、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能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普法合力。此次“七五”普法中期督查情况,将作为各乡镇、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内容,督查不合格的乡镇和单位将在全县通报。

(二)立查立改,务求实效。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握普法中期督查工作的目标要求,要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准确地开展自查、督查,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解决自查、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立查立改,确保“七五”普法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三)宣传典型,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大众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创新宣传载体和平台,集中宣传展示龙陵“七五”普法以来在法治建设方面的重大成就以及本部门、本单位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主要成效,积极宣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先进典型,进一步扩大普法工作的社会影响。

(四)总结经验,完善痕迹。在开展中期督查的过程中,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自检自查。按照县普法办的统筹安排,认真总结本乡镇、本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认真开展“七五”普法中期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工作。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时上报相关材料。自检自查报告(需提供纸质文件及电子版),请于8月20日前报县普法办,自检自查报告及相应的台账资料(电子版或扫描文件等)一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