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打开适老化模式 政府信箱 加入收藏 x
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55-6/20250409-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25-04-09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司法
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龙政行复决字〔2025〕第1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

住址:黑龙江省双城市农丰镇仁利村九委。

被申请人: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延长线。

法定代表人:张睿玲,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杏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不服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1223004-1)(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龙陵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2月21日受理后,当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交了证据材料和答复书。经龙陵县人民政府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内容明显不当,未全面履行行政信息公开答复职责。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你局2023年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以及进行的日常检查监督的结果信息以及相关的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的名单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属于被申请人需要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系被申请人日常检查中制作和保存的信息,但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获取的路径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 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上述网址不能直接获取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需要申请进行查询并且还不知道能不能查询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答复内容违反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132号》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不知道此项被申请人答复公开的内容是什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哪一份。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处理该投诉的机构名称(如某个处室或者派出机构)和处理投诉的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等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的投诉案件处理人员即调解人员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明显是认定事实不清,投诉案件的当事人在投诉案件中有权知晓其对应的调解人员的名字和工作联系方式,申请人即投诉人可联系对应的处理人员咨询相关投诉案件的处理进度和相关的调解事宜。申请人连称呼都不知晓更不可能知道如何申请回避,如申请人知晓相关被投诉人的处理人员涉及需要回避的情形,那么就可能申请回避。被申请人直接认定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投诉处理机构属于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的机构设置信息,被申请人将其认定为内部管理事项信息,属认定错误。3.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你机关2023年度的所有市场监管类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和分析信息的报告。2.公开你机关2023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和分析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第二条等规定,投诉案件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依职权制作、保存,并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属认定错误。4.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贵单位2023年度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律师)服务的财政支出来源(预算)以及支付给各家律所的支出费用清单,合计年度该项服务支出决算,采购的方式,采购的时间,采购的相关代理机构信息,采购的相关招标的过程情况信息,采购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只回答了“现聘请本单位一名在职干部为公职律师,履行相关法务工作,该公职律师工资由财政统一支付,本机关无相关费用支出”,对于其他公开事项没有公开,也没有作出答复,出现了公开事项遗漏的低级错误。5.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你局处理举报的行政执法流程信息(如执法流程图或者流程指南)。2.该项举报事项对应的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获取的路径是“百度”自行查询,上述网址不能直接获取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需要申请进行查询并且还不知道能不能查询到相关信息,申请人压根不知道怎么找,被申请人答复内容违反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132号》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法撤销。6.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该案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2.公开上述案件办理人员的执法证。3.公开你单位全体执法人员信息名单,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统计年度统计信息(如年报或者清单分析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七条等规定,申请人公开的信息属于可主动公开的信息。申请人查看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页面,在法定公开内容一栏主动公开了该机关全体执法人员名单和相关的信息,被申请人认定全部为“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应依法予以纠正。(三)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经审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既含公开的信息又含不予公开的内容,应当告知对公开的部分不服可申请复议也可选择诉讼,对不予公开部分不服的先行选择复议救济。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部分公开、部分不予公开,但答复中统一告知“如认为本答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答复书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系权利救济途径告知不准确,构成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你局2023年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以及进行的日常检查监督的结果信息以及相关的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的名单信息。”相关政府信息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已告知申请人通过该系统进行查询。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无法提供的也明确告知了申请人。二、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处理该投诉的机构名称(如某个处室或者派出机构)和处理投诉的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处理该投诉的机构名称为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新市场监督管理所,全所工作人员的姓名已在龙新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联系方式为:0875-6125651。三、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你机关2023年度的所有市场监管类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和分析信息的报告。2.公开你机关2023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和分析报告。”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公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含“案件”二字,而办法中规定的是“投诉举报信息”,无“案件”二字,二者不能等同。四、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贵单位2023年度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律师)服务的财政支出来源(预算)以及支付给各家律所的支出费用清单、合计年度该项服务支出决算、采购的方式、采购的时间、采购的相关代理机构信息、采购的相关招标的过程情况信息、采购的结果。”已明确告知申请人本局现聘请本单位一名在职干部为公职律师,履行相关法务工作,该公职律师工资由财政统一支付,本机关无相关费用支出。五、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你局处理举报的行政执法流程信息(如执法流程图或者流程指南)。2.该项举报事项对应的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1.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处理投诉举报,两部规章对处理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时限等已明确规定。已告知申请人通过公开网站如百度等进行查询。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另行制定处理举报的行政执法流程。2.申请人举报的为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对应的执法事项名称为“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行政检查”,由属地龙新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处理,上述事项已在“云南省各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https://qingdan.ynbb.gov.cn/listPage.html?typeId=4028a28191c4dadb0191c4e50f550020&orgId=f233e29018c648678d1fa483ff19c1ca&depId=&clickFlag=0&query=1”进行公示,请申请人自行查询。另受理条件、办理时限严格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该规章已通过公开网站如百度等进行公示,请申请人自行查询。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该案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岗位。2.公开上述案件办理人员的执法证。3.公开你单位全体执法人员信息名单,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统计年度统计信息(如年报或者清单分析数据)”1.处理该案的办案机构为本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股,股室工作人员姓名及岗位职责已在本局局机关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2.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体执法人员信息名单在龙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s://www.longling.gov.cn/zwgk/xzbmgkml/llxscjdglj/fdzdgknr/xzzfjcxx/xzzfry1.htm),请申请人自行查询。3.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全体执法人员信息名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行政执法统计年度统计信息(如年报或者清单分析数据)在龙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网址分别为:https://www.longling.gov.cn/zwgk/xzbmgkml/llxscjdglj/fdzdgknr/xzzfjcxx/xzzfry1.htm,https://www.longling.gov.cn/zwgk/xzbmgkml/llxscjdglj/fdzdgknr/xzzfjcxx/xzzfzz.ht,https://www.longling.gov.cn/zwgk/xzbmgkml/llxscjdglj/zfxxgknb/ndbg.htm。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信件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共11份,要求公开“一、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进行日常检查监督的结果信息以及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经营者的名单信息。二、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信息、相关统计信息和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的结果信息。三、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的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开其处理决定情况信息。四、申请人投诉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案件被投诉人提供的拒绝调解声明或者材料。五、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分管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举报(行政执法工作)处理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该负责人的履历。六、1.处理申请人投诉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事项的机构名称(如某个处室或者派出机构)和处理投诉的人员姓名、联系方式。2.接收处理投诉时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书或者决定受理的书面材料。3.被申请人所有工作机构的名称。七、1.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的所有市场监管类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和分析等信息的报告。2.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统计案件信息和分析报告。八、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律师)服务的财务支出来源(预算)以及支付给各家律所的支出费用清单,合计年度该项服务支出决算、采购的方式、采购的时间、采购的相关代理机构信息、采购的相关招标的过程情况信息、采购的结果。九、1.处理举报的行政执法流程信息(如执法流程图或者流程指南)”。2.申请人举报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事项对应的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十、1.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事项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2.公开上述案件办理人员的执法证。3.单位全体执法人员信息名单,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统计年度统计信息(如年报或者清单分析数据)。十一、1.2023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2.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3.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11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11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信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回证、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被申请人具有答复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年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被申请人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符合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项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年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和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名单信息,是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建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内容,即属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公开,且未形成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名单,违反了上述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针对申请人公开的被申请人2023年度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信息,由于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2023年度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结果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符合上述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的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开其处理决定情况信息,被申请人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符合上述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提供的拒绝调解声明或者材料,被申请人已提供给了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负责分管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举报(行政执法工作)处理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履历,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符合上述规定。(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处理申请人投诉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案件的机构名称(如某个处室或者派出机构)和处理投诉的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符合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接受处理投诉时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书或者决定受理的书面材料以及所有工作机构的名称,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符合上述规定。(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年度的所有市场监管类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和分析等信息报告以及2023年度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统计案件信息和分析报告,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属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依职权制作并保存,且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与上述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的内容不是同一内容,对此,本机关对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2023年度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律师)服务的财务支出来源(预算)以及支付给各家律所的支出费用清单,合计年度该项服务支出决算,采购的方式,采购的时间,采购的相关代理机构信息,采购的相关招标的过程情况信息,采购的结果。”,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聘请的是一名在职干部为公职律师,该公职律师工资由财政统一支付,无相关费用支出。该答复已告知申请人无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律师)服务的相关费用支出,即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因此,被申请人的此项答复符合上述规定。(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处理举报的行政执法流程信息(如执法流程图或者流程指南)以及申请人举报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事项对应的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获取处理举报的行政执法流程信息、处理该举报事项的受理条件以及办理时限的方式、途径,并告知其处理该举报事项的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符合上述规定。(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事项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岗位以及案件办理人员的执法证,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符合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项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第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上年度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数据统计信息。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单位全体执法人员信息名单、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统计年度统计信息(如年报或者清单分析数据),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项信息,决定不予公开,违反了上述规定。(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败诉案件数、案件胜诉率、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因被申请人2023年度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即申请人申请的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将此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项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事前环节应当主动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环节应当公开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及履行情况,“双随机”抽查情况和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文书全文的方式。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决定不予公开,违反了上述规定。(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既有公开的信息,又有不予公开的信息,但告知救济途径时未根据上述规定予以区别告知,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项第1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1点、第十项第2点、第十一项第1点、第十一项第2点内容;

二、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项第2点、第十项第3点、第十一项第3点以及权利救济途径告知内容,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对上述内容针对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依法作出答复,并依法告知权利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