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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55-6/20241210-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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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司法
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龙政行复决字〔2024〕第10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

住址:山东省莘县十八里铺镇十八里铺村。

被申请人: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延长线。

法定代表人:张睿玲,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杏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人不服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4日作出的《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龙市监不受〔2024〕9-1号)(以下简称《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龙陵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0日受理后,同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交了证据材料和答复书。经龙陵县人民政府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受理投诉事项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及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

申请人称:因维权救济需要,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了认为龙陵县龙山镇老浓茶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古树生茶饼”茶叶存在的问题,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在此次的投诉举报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并邮寄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属于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故意刁难申请人,不依法行政。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申请人可以通过投诉向被投诉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贵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申请人向被投诉食品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有法可依;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属于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工作范围。

综上,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向被申请人投诉,有法可依。但是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是行政乱作为,严重不依法行政。据此,申请人依《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请求所求,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李某某不服本机关于2024年9月4日作出的《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龙市监不受〔2024]9-1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现答复如下:

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接到李某某投诉举报件,于9月4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告知投诉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投诉部分不予受理,被投诉人的涉嫌违法行为正在立案调查中。

经查,李某某于2024年8月5日和8月26日就同一订单所针对的问题进行了投诉,鉴于我局已作出处理并告知结果,且8月26日的投诉未提供新的权益受损等争议证据,于法对本次投诉可不予受理。2024年8月5日,李某某首次通过挂号信投诉龙陵县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并表示“抖音网购古树生茶茶饼,所购茶叶生产许可证少一位数字为虚假的生茶许可,被投诉举报人销售了在未取得普洱茶生产许可的条件下生产普洱茶叶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与2024年8月26日投诉内容一致。经查明,李某某2024年8月5日所投诉的龙陵县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树生茶茶饼”生产者实际为老浓茶食品经营部生产。为让双方及时协商解决争议,我局龙新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于8月14日到老浓茶食品经营部(经营者:段春乐)现场告知了其被投诉情况并开展现场检查。老浓茶食品经营部表示由于在网络上销售茶叶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其未办理过《食品生产许可证》,且与龙陵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认识,为方便销售,故在外包装上标识着龙陵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自己能提供龙陵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因双方只是口头协议故无法提供纸质的加工协议。在段春乐的认知中,不清楚委托加工的茶叶必须在委托方的生产厂房内生产,认为只要经过委托方的同意便可使用其生产许可证等信息,未认知到自己属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段春乐主要在抖音平台销售其在自己的小作坊生产的茶叶,期间也收到过其他消费者同样的投诉,目前所有投诉已并案处理。8月14日段春乐与投诉者李某某进行了两次电话协商,但段春乐表示无法接受其提出的1000元赔偿诉求,双方未达成赔偿事宜。并于当日向我局提交了《拒绝调解书》。同时我局于8月14日对老浓茶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笔录》。针对8月5日李某某首次的投诉举报信,我局于8月7日告知其受理情况,于8月22日告知其终止调解情况及立案调查情况。后续8月26日李某某就同一订单所针对的问题进行了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投诉部分不予 受理。通过调查,我局认为老浓茶食品经营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8月24日对老浓茶食品经营部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7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向网店名为“龙陵县龙山镇老浓茶食品经营部”,以实付22元的价格购买到357克的古树生茶茶饼,订单编号为:693260128700248902。到货后申请人查看了该茶饼相关信息,其中“食品生产许可证”为:SC1145305230142,“生产者”为:龙陵县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出品商”为:龙陵县龙山镇老浓茶食品经营部。申请人认为所购茶叶生产许可证少一位数字,是虚假的生产许可,并且所购产品执行标准与龙陵县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取得的行政许可的生产品种明细不一致,故认为龙陵县龙山镇老浓茶食品经营部销售在未取得普洱茶生产许可条件下生产普洱茶叶食品,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申请人遂于2024年7月30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龙陵县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信,于2024年8月7日针对投诉事项作出《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决定书》(龙市监投受〔2024〕9-3号),并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8月14日到老浓茶食品经营部现场告知了其实际经营者段春乐被投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被申请人查明,李某某2024年8月5日所投诉的龙陵县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树生茶茶饼”生产者实际为老浓茶食品经营部。老浓茶食品经营部经营者段春乐表示其与投诉者李某某进行了电话协商,但无法接受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诉求,双方未达成赔偿事宜,并于2024年8月14日向申请人提交了《拒绝调解承诺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龙市监终止调解〔2024〕9-3号),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2024年8月22日,申请人以相同的涉案订单及问题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投诉对象为龙陵县龙山镇老浓茶食品经营部,2024年8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8月22日提出的投诉事项与7月30日提出的投诉事项为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且已对7月30日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便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于2024年9月4日作出《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网购交易截图、投诉举报信、《不予受理决定书》;2.被申请人提交的《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决定书》(龙市监投受〔2024〕9-3号)、《现场笔录》、《拒绝调解承诺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以及相关执法文书邮寄邮戳照片、申请人两次投诉举报信复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既包含投诉内容也包含了举报的内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亦符合上述有关规定。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并告知了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本案中,虽然申请人针对同一涉案订单于2024年7月30日向被申请人投诉的对象为龙陵县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2024年8月22日向被申请人投诉对象为龙陵县龙山镇老浓茶食品经营部,但经被申请人查明,该涉案产品茶叶的实际生产者与销售者均为龙陵县龙山镇老浓茶食品经营部,即申请人前后两次投诉均为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出的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进行过处理,作出的《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