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5-6/20240912-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4-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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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行复决字〔2024〕第7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
住址:山东济宁市邹城市峰化路。
被申请人: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延长线。
法定代表人:张睿玲,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杏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你举报龙陵县龙新乡小小土特产店涉嫌盗用他人厂名生产许可证编号信息、制假售假、商品参数造假的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龙陵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8日受理后,同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交了证据材料和答复书。经龙陵县人民政府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立案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本人在抖音“小小土特产店”网购红米,商品参数标注生产企业为德宏傣谷香米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153310358869,实际收到的红米无配料表、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编号、执行标准。经查询,德宏傣谷香米业有限公司食品明细没有红米,涉嫌盗用他人厂名生产许可证编号信息,制假售假,商品参数造假。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XA78587882037)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同事,办工室)2024年3月31日签收挂号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4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自挂号信签收之日到现在已经超过7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未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被申请人没有做到程序合法,违背程序正当性原则。根据《新行政复议法》86条,被申请人已然构成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程序不合法,请你府将被申请人移送至监察机关,还被申请人一个“清白”。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5条第二款(一)、第66条应当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4年4月2日接到刘某某投诉举报件,于4月9日通过电话告知投诉人:我局已受理调查处理该投诉。我局工作人员于4月15日电话联系到龙陵县龙新乡小小土特产店。因小小土特产店经营者李某某年纪较大,实际联系其儿子姚某某并告知投诉件情况。4月23日通知被投诉人经营者儿子姚某某到龙新市场监管所接受调查。经调查,龙陵县龙新乡小小土特产店于2023年5月9日登记注册,经营地址在龙陵县龙新乡蚌渺社区村民委员会顺坪三组,主要通过“抖音”“淘宝”等平台销售初级食用农产品及散装食品。其本人对在销售散装食品过程中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认知不清,忽略了外包装所必要的商品信息。另查明,姚某某在网络平台销售的红软米是其委托德宏傣谷香米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53310358869,代为生产。双方于2023年5月12日签订“委托生产书”。姚某某在网上销售的红软米以500克为单位,计价9.90元/500克。姚某某表示,自接到我局的投诉情况告知后,他本人于5月8日上午10点15分,5月9日下午3点50,5月11日上午9点54,5月11日下午4点52、4点53、4点54、4点55分别向投诉者刘某某打电话,仅5月11日下午4点52接通,被投诉者介绍身份表明来意后,双方未进行有效沟通,投诉者主动挂断电话,通话时间持续55秒。后续其妻子也向投诉者打了电话,均未接通。通过调查,我局认为被投诉人在经营过程中无主观故意,其在网络平台销售的红软米是其委托有生产许可的企业代为加工生产,但其在销售过程中外包装未标明相关商品信息,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月23日向龙陵县龙新乡小小土特产店(经营者:李某某)发出《责令改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4〕9-5),要求当事人在2024年4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24年4月24日报批不予立案审批表。2024年5月9日,姚某某向我局递交了整改情况说明。向我局表示,已对后续同类食品进行整改,但投诉者未在购买平台进行退货退款申请,自己也无法与投诉者取得联系,无法与投诉者进行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如果投诉人提出退款,自己仍会履行退款义务,同意给予投诉人适当补偿。处理投诉的时间是45个工作日,该投诉件办理时间是4月9日。2024年5月8日被投诉人开始联系投诉者协商解决争议,但双方未得到协商。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对发现的商家违法行为因为商家对《食品安全法》中对散装食品外包装的相关规定学习不足,事后商家主动整改,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在首次向当事人调查后即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要求整改,已整改结束,并一直持续等待投诉协商处理结果。我局工作人员对涉嫌的违法线索15个工作日内进行了核查,于2024年4月24日报批不予立案审批表,45个工作日内进行了调解投诉。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7日申请人在抖音“小小土特产店”以价格9.9元下单购买了500g云南高山石碾子红软米,到货后发现该红米无配料表、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编号、执行标准。申请人称,经其查询了该网店的生产企业为德宏傣谷香米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食品明细没有红米,并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龙陵县龙新乡小小土特产店涉嫌盗用他人厂名生产许可证编号信息、制假售假、商品参数造假的违法行为,要求赔偿、退赔费用、查处违法行为并奖励本人。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
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自述自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于4月9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调查处理该投诉,并于4月15日联系到龙陵县龙新乡小小土特产店经营者儿子姚某某,告知其投诉情况。
另查明,2024年4月9日10:46分,被申请人行政执法人员拨打申请人预留的电话号码,并进行了1分9秒的通话。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涉案产品照片及购买截图、《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挂号信邮寄封面;2.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执法人员电话告知投诉人通话记录截图。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自述于4月9日告知申请人已受理调查处理该投诉,并于4月15日联系到龙陵县龙新乡小小土特产店经营者儿子姚某某,告知其投诉情况。但根据被申请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是否受理该投诉事项及其电话告知上述内容的事实,申请人亦不认为被申请人已通过电话告知了该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已采用法定的调解方式处理该投诉事项,应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投诉事项处理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