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5-6/20240702-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4-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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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行复决字〔2024〕第4号
申请人:腾冲县百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山市腾冲市马站乡腾板公路,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寸真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董加瑞,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法定代表人:线正灿,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常,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申请人腾冲县百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于2024年4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4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24年5月27日在龙陵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听证会室召开听证会,双方均到场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申请人称:腾冲县百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百川公司)系保山市辖区内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了十六年多的一家瓶装燃气销售服务法人企业。百川公司在保山市范围内的各县、区均投资设置了诸多分公司性质的燃气供应站,其中被申请人辖区范围内的燃气供应站许可证编号为:云202205047003S。2024年2月16日,上述供应站的燃气许可证有效期限依法届满。百川公司此前曾依法在相关政务平台上提交过续期换证申请,无奈,被申请人既不浏览政务网,也不与申请人作任何交流,违法于2024年2月19日向申请人下发龙住建责停(改)通字(2024)第6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怪申请人怠于申请续期换证,并于2024年3月26日电话恐吓我公司龙陵县供应站负责人,已涉嫌行政不作为,因此,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贵府依法行政,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腾冲县百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延续燃气经营许可证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你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文号龙政复通字[2024]第4号),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延续燃气经营许可证情况:1.申请人延续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逾期。申请人持有的龙陵县城第二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申请人需要延续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而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17:16:52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向被申请人提出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期年审,其延续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被申请人逾期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2024年2月28日15:34:27,被申请人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对申请人办理龙陵县城第二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期年审申请作出答复,经审查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本机关决定不予延期。被申请人应当在2024年2月27日前办结,其办理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申请人提出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2024年2月28日,经执法人员审查,申请人持有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中确定的经营区域:腾冲市,不符合《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由取得本区域内经营许可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其经营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经营;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本机关决定不予延期。
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城镇燃气监督管理职责,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龙住建责停(改)通字[2024]第6号):2024年2月19日9时 25分至2024年2月19日9时52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申请人龙陵县城第二供应站后,查明2024年2月17至2024年2月18日期间,申请人龙陵县城第二供应站在《燃气经营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继续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申请人龙陵县城第二供应站在2024年2月29日前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后再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逾期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延期审批手续的,申请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经审查,执法人员在2024年3月26日通话内容不存在恐吓行为:2024年3月26日9时44分,通话时长3分15秒,其中录音3分14秒,被申请人城镇燃气管理人员高庆吉用手机号拨打申请人业务经理杨明升手机号,商谈申请人办理龙陵县城第二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相关事宜,通话内容不存在恐吓行为,这是履行城镇燃气管理工作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持有的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颁发的企业名称为“腾冲县百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龙陵县城第二供应站”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云202205047003S)(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2月16日到期,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17:16:52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向被申请人提出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期年审申请。被申请人行政执法人员李发兴、高庆吉、朱绍岩于2024年2月19日9时25分至2月19日9时52分,对腾冲县百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龙陵县城第二供应站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记录载明:《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2年2月16日,许可证有限期限为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2024年2月19日,被申请人向腾冲县百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龙陵县城第二供应站制发了《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龙住建责停(改)通字〔2024〕第6号),责令其于2024年2月29日前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批手续。被申请人行政执法人员李发兴、高庆吉、朱绍岩于2024年2月26日10时10分至2024年2月26日10时45分,对腾冲县百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龙陵县城第二供应站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内容为:腾冲县百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龙陵县城第二供应站经营场所选址是否符合Ⅲ级供应站应具备的条件;核查结果载明:“经查,腾冲县百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龙陵县城第二供应站选址位于龙山镇龙山南路SP01……经测量,腾冲县百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龙陵县城第二供应站经营场所选址与主要道路龙山南路的防火间距4.2米,与人行道直接相连,不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8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8.0.5Ⅲ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户外的与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不符合地方标准《云南省液化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运行技术规程》:3.1.2Ⅲ级供应站应具备的条件:1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有相互毗邻并采用防火墙有效分离的管理房和瓶库房;站内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其中瓶库房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设置时其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危险品经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地等火灾危险场所及医院、商场、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5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和重要公共建筑;供应站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大于等于8米,与次要道路的防火间距大于等于5米。”。云南政务服务网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业务流程”为:“开始—预审—受理—审查—决定”,被申请人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8日15:34:27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对申请人提出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期年审申请进行预审(审核结果为:预审不通过;意见:经审查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本机关决定不予延期)。2024年4月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云202305037002P)、云南政务服务网截图、《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龙住建责停(改)通字〔2024〕第6号)、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照片。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无关于燃气经营许可延续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持有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2月16日到期,为给被申请人留有足够审查时间,确保被申请人能在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申请人应当于2024年1月16日前向被申请人提出延续申请。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才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提交燃气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但不必然导致其丧失提出行政许可延续申请的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期年审申请按照“开始—预审—受理—审查—决定”的业务流程进行办理,进行预审后,对照上述法律规定作出处理。但被申请人在“预审阶段”便作出“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本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预审意见,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未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期年审申请未履行法定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期年审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