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5-6/20220315-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
文号 | 浏览量 |
申请人:刘朋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朗街道上横朗新村
被申请人: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胜学,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杏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刘朋不服被申请人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2日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回复,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龙陵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4日受理后,于1月2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7日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交了证据材料和答复书。经龙陵县人民政府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事项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请求撤销该决定并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立案查处并回复。
申请人刘朋称:
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月6日共两次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云南品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品斛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以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举报的主要内容为:一是该产品应该属于植物饮料而非果蔬汁饮料,该产品应属于无证生产;二是该产品标注每日食用1-2袋已经超过标准(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紫皮石斛DBS 53/027-2018)推荐使用量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三是该产品网页介绍采用有机石斛与客服提供的有机证书取得时间不对应,存在虚假宣传。
被申请人未经查明事实就认定涉案产品不存在申请人举报的相关问题而不予立案查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材料:1.“石斛”相关介绍网页截图;2.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国家标准;3.紫皮石斛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4.淘宝购买石斛产品图片、单号信息、客服聊天截图共5张;5.全国12315平台截图及相关举报材料共7张;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
接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迅速对举报产品展开调查,并要求云南品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公司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对产品“紫皮石斛原浆饮品果蔬汁饮料”及《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作出了举报内容不属实的拟办意见,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因两次举报时间相近内容基本相同,于2022年1月12日统一回复举报人刘朋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2.授权委托书1份;3.云南品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共4页;4.《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认证情况说明》、《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认证证书延期的通知》共42页;5.产品外观图片1页;6.相关规章条款摘编2页;7.紫皮石斛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印件6页份。
本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查明:
申请人刘朋于2021年11月26日收到在天猫的“极斛滋补养生旗舰店”购买的“紫皮石斛原浆饮品果蔬汁饮料”后,发现该产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石斛不属于水果蔬菜,涉案产品属于植物饮料而非果蔬汁饮料,查生产许可证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植物饮料生产资质,属无证生产;二是该产品标注每日食用量已经超过标准(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紫皮石斛DBS 53/027-2018)推荐使用量,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三是涉案产品采用有机石斛生长年限与客服提供的有机证书取得时间不对应,存在虚假宣传。
被申请人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申请人刘朋投诉举报后,迅速对举报产品展开调查,并要求云南品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查实:1.在公司提供的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SC11453052345040)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类别编号项为“0604”,类别名称项下标注“果蔬汁类及饮料”,品种明细项下标注:1、……,2、……、其他(紫皮石斛系列饮料);表明被举报产品“紫皮石斛原浆饮品果蔬汁饮料”属于果蔬汁类及饮料并且属于有证合法生产。2.《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紫皮石斛DBS 53/027-2018》中“4 每日推荐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中,规定“每日推荐食用量为干品3.6g”,该条规定推荐的食用量是干品质量,而产品“紫皮石斛原浆饮品果蔬汁饮料”不是干品,且是推荐标准而不是强制标准,不适用该推荐标准的规定,不存在超标。3.该公司于2014年开始申请有机产品认证,2017年首次取得了《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以后每次到期都重新进行了申办,因为疫情等原因证书有效期不能完全衔接的,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认证证书延期通知”作了补充说明,不存在证书过期和原料紫皮石斛达不到3年有机而进行虚假宣传的问题。根据证据材料和调查情况,执法人员作出了举报内容不属实的拟办意见,并请局领导批准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且两次举报时间相近内容基本相同,于是2022年1月12日统一回复举报人刘朋不予立案。
通过本机关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确认事实如下:
1.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对举报事项开展调查处理,并要求涉事公司提供证据材料。云南品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对产品“紫皮石斛原浆饮品果蔬汁饮料”及《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情况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类别编号“0604”下“品种明细”项表明,被举报产品“紫皮石斛原浆饮品果蔬汁饮料”属于果蔬汁类及饮料且属于有证合法生产,并不存在举报人所称的“属于无证生产”及“该产品应该属于植物饮料而非果蔬汁饮料”的问题。
2.《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紫皮石斛DBS 53/027-2018》2.3规定“紫皮石斛干制品 新鲜紫皮石斛经清洗、干燥等工艺制成的紫皮石斛制品,如干条、枫斗、切片、粉等”,4规定“每日推荐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 每日推荐食用量为干品3.6g”中的3.6g为干品质量,且为推荐标准而不是强制标准,而本产品“紫皮石斛原浆饮品果蔬汁饮料”为鲜品加工制成品,不是干品,不适用该标准。
3.云南极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云南品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石斛种植板块,但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为便于品牌宣传,2019年后把有机认证改由云南品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来进行申请。在提供的5份云南极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云南品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中,最早一份的颁证时间为2017年10月30日,且载明初次发证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最晚认证书有效期为2022年9月24日,且证书有效期一直延续没有出现中断情况。不存在使用达不到3年有机的紫皮石斛而进行虚假宣传的问题。
本机关认为,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机关受理该行政复议案件前已对申请人举报问题进行及时调查,且案件处理过程中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中规定的“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刘朋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