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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55-6/20240125-00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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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司法
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龙政行复终字〔2023〕第2号)

申请人:黄某某,汉族,住龙陵县象达镇。

委托代理人:王顺兰,云南众济(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家发,隆阳区杨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龙陵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丽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连发,龙陵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公(龙山)行罚决字〔2023〕257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公(龙山)行罚决字〔2023〕257号),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