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5-6/20240125-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4-01-25 |
文号 | 浏览量 |
申请人:黄某某,汉族,住龙陵县象达镇。
委托代理人:王顺兰,云南众济(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家发,隆阳区杨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龙陵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丽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连发,龙陵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公(龙山)行罚决字〔2023〕257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公(龙山)行罚决字〔2023〕257号),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