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5-6/20231124-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3-11-24 |
文号 | 浏览量 |
申请人:董某某,汉族,住龙陵县镇安镇。
被申请人:镇安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思博,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坚,镇安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镇安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镇拆决字〔2023〕第02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撤销了《镇安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镇拆决字〔2023〕第02号),现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