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5-6/202403119-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4-03-19 |
文号 | 浏览量 |
申请人:龙陵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龙稷精米厂,
联系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大坪子村,
法定负责人:杨天宁。
被申请人: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
法定代表人:张睿玲,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3〕216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