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gtj/20240603-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土地出让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4-06-03 |
文号 | 浏览量 |
龙自然资复〔2024〕13号
徐翠云、杨天渝等户:
经报请龙陵县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对象达镇营坡社区530523202201GB01411号等8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价,徐翠云、杨天渝等户分别以最高价竞得其中530523202201GB01411号等5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计841.96平方米。经龙陵县自然资源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拍卖竞价,同意将象达镇营坡社区530523202201GB01411号等5宗,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龙陵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1〕304号)批准范围内的841.9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徐翠云、杨天渝等户管理使用。
二、按相关政策规定,徐翠云、杨天渝等户应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合计277.2663万元。
三、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条件建设。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四、土地规划用途按《龙陵县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龙地规件〔2024〕1号)执行,使用年限为住宅用地柒拾年、商服用地肆拾年,出让时间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第六条约定交付土地之日算起。土地使用者须按规划用途建设使用,宗地按现状条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宗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未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我局将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五、接文后请到县税务部门缴清相关费用并办理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