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7-2-/2021-0823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
文号 | 浏览量 |
一、 受理范围
保山市民政局受理保山市范围内的涉外、涉港、涉澳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均须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婚龄,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有效证件信息与提交材料必须核对一致方能办理。
二、 离婚流程
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需提交的材料:①结婚证;②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③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注意: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明遗失并提供另一本结婚证;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在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需做书面说明),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登记需提供材料
双方当事人须同时到场,并各自提交2张大2寸(3.5cm*4.5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双方当事人需提供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签名、日期留白),建议使用机器打印,最好携带一份电子版。
注:协议书中首先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证件号码(如所持证件与办理结婚时提供的不一致须同时注明)、住址以及“于XX年XX月XX日在XXX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结婚证字号为XXX”。其次,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协商一致的意见(无子女、财产、债务问题的也须注明)。
(一)内地居民
1.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的可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注:如身份证已过有效期、公民姓名变更或者损坏不能辨认的,请依法换领新证。
2.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的可出具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注:(1)所持户口簿内容需清晰可变,如损坏无法辨认或自行涂改,需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需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其身份证地址与户口簿的住址不一致的,则根据不同情况处理。(①当事人户口发生了迁移,但身份证在有效期内未更换,其身份证住址与户口簿上的住址不一致的,此类情况不影响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办理;②当事人从未迁移过户口,其身份证住址与户口簿上的住址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若材料日期在户口簿登记日期之后,提交的证明材料日期之后无其他婚姻登记档案记载情况下,由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不一致的原因,可进行受理。若材料日期在户口簿登记日期之前或是无法判断当事人户口簿的婚姻状况是否发生变动的,需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持集体户口,可提交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也称“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明”),用途需标注为婚姻登记使用,标为非婚姻登记使用,不能用于办理婚姻登记(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也可提交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集体户口簿内当事人本人的户口卡片复印件以及加盖单位印章的首页复印件。
3.结婚证
(二)香港居民
1.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如身份证已过有效期、公民姓名变更或者损坏不能辨认的,请依法换领新证。);
3.结婚证。
(三)澳门居民
1.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如身份证已过有效期、公民姓名变更或者损坏不能辨认的,请依法换领新证。);
3.结婚证。
(四)外国人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护照在有效期、签证未过期并加盖合法入境章;现有护照号与结婚证上护照号不一致的,应当一并携带新、老护照原件);
2.结婚证。
(五)华侨、出国人员
1.有效护照(护照在有效期、签证未过期并加盖合法入境章;现有护照号与结婚证上护照号不一致的,应当一并携带新、老护照原件);
2.结婚证。
三、补领离婚证需提供材料
(一)补领离婚证参照离婚登记提供相应材料及照片。
(二)当事人离婚证损坏的,应当进行书面声明并交回损坏的离婚证;若遗失无法提供,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离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二)因故本人不能前来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户口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港澳及国外文件须经相应机构认证,即可使用。)
四、其他事项
(一)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即办理
(二)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520号(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市民政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