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7-2-/2021-0823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
文号 | 浏览量 |
一、 受理范围
保山市民政局受理保山市范围内的涉外、涉港、涉澳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均须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婚龄,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有效证件信息与提交材料必须核对一致方能办理。
二、结婚登记需提供材料
双方当事人须同时到场,并提交3张大2寸(6cm*4cm)双方近
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一)内地居民
1.身份证原件;(因故不能提交的可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注:如身份证已过有效期、公民姓名变更或者损坏不能辨认的,请依法换领新证。
2.户口簿原件(因故不能提交的可出具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注:(1)所持户口簿内容需清晰可变,如损坏无法辨认或自行涂改,需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需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其身份证地址与户口簿的住址不一致的,则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一类情况:当事人户口发生了迁移,但身份证在有效期内未更换,其身份证住址与户口簿上的住址不一致的,此类情况不影响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办理;另一类情况:当事人从未迁移过户口,其身份证住址与户口簿上的住址不一致的,应要求当事人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当事人需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若材料日期在户口簿登记日期之后,提交的证明材料日期之后无其他婚姻登记档案记载情况下,由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不一致的原因,可进行受理。若材料日期在户口簿登记日期之前或是无法判断当事人户口簿的婚姻状况是否发生变动的,需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持集体户口,可提交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也称“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明”),用途需标注为婚姻登记使用,标为非婚姻登记使用,不能用于办理婚姻登记;也可提交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集体户口簿内当事人本人的户口卡片复印件以及加盖单位印章的首页复印件。
3.协议离婚的需一并提交离婚证,司法途径离婚需提交调解书或判决书(一审判决书还需要同时提交当地判决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
4.婚姻状况为丧偶的需要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公安局出具)。
(二)香港居民
1.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如身份证已过有效期、公民姓名变更或者损坏不能辨认的,请依法换领新证);
3.由内地司法部门委托的香港律师(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书后,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和加章转递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书正、副本各一本,有效期半年。正本由本人携带,副本邮寄至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520号(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市民政局窗口。)公证书有效期半年,逾期作废。
(三)澳门居民
1.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如身份证已过有效期、公民姓名变更或者损坏不能辨认的,请依法换领新证);
3.由澳门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核验盖章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书正、副本各一本,有效期半年。正本由本人携带,副本邮寄至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520号(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市民政局窗口。)公证书有效期半年,逾期作废。
(四)外国人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护照在有效期、签证未过期并加盖合法入境章);
2.单身(无配偶)证明(赴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内地居民自行确认是否需要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单身证明)。
注:(1)单身(无配偶)证明可由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也可由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单身(无配偶)证明有效期半年,逾期作废。
(2)单身(无配偶)证明除美国、爱尔兰、韩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德国等具有固定样式的国家外,其余均须注明目前婚姻状况为“单身”。 ①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需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如缅甸、老挝、越南、泰国、新加坡等)②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又提供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需一并提交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如缅甸、老挝、越南、泰国、新加坡等)。③有关国家照会民政部,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经民政部通知各地后,该国出具的上述证明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3)单身(无配偶)证明建议用护照号出具。采用身份证号出具的,如果护照上没有标明该完整的身份证号,需一并提供身份证原件。
(4)单身(无配偶)证明涉及其他外文的材料,需到保山市翻译协工作者协会翻译为中文(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传媒中心2号楼3楼D区,电话:0875-2202557),再携带原件、翻译件到我处办理。
(五)华侨、出国人员
1.有效护照;(护照在有效期、签证未过期并加盖合法入境章)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证明有效期半年,逾期作废。
注:本人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的相关要求与外国人相同。
三、补领结婚证所需材料(婚姻关系要在存续期)
(一)补领结婚证参照结婚登记提供相应材料及照片。
(二)当事人仅存有一本结婚证的,应当进行书面声明;若两本均无法提供,当事人应当就结婚证遗失情况进行书面声明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三)因故本人不能前来,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港澳及国外文件须经相应机构认证,即可使用。)
四、其他事项
(一)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即办理。
(二)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520号(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市民政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