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7-2-17_Z/2018-0301014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上级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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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1月1日起,县内所有县乡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龙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指战员去世后,一律凭火化证和墓穴证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节地生态安葬证明办理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若夫妻一方已经死亡并于2016年11月1日前在禁葬区外建有合冢墓的,另一方亡故后,将其遗体火化并进行骨灰安葬,葬入后可以凭火化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骨灰安葬证明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补助等。
拆除活人墓奖励
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对已建活人墓及禁葬区内的老坟于2017年12月31日前自愿进行拆除并到公墓规范安葬的,给予单冢2000元、合冢30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