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7-2-17_Z/2018-030101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上级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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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乡镇中心公墓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2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乡镇中心公墓由龙陵县照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和经营。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债务和公墓的管理及后续开发建设。
第三条 乡镇中心公墓的管理由龙陵县照颐投资有限公司和公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公墓用地征用、施工监管、纠纷调处、规范安葬和日常监管等工作;龙陵县照颐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资金筹措、规划设计、施工组织、公墓销售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公墓的管理工作。乡镇工作人员作为龙陵县照颐投资有限公司驻乡镇代表,代理公司办理公墓销售有关业务。
第四条 全县乡镇中心公墓为公益性公墓,是为乡镇辖区内居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
农村居民到其他乡镇的中心公墓进行购置和安葬的,需报经公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能购置和安葬。
乡镇中心公墓对农村居民以外的其他人员(如县乡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龙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指战员等)提供墓穴用地,需经公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龙陵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能进行购置和安葬。
第五条 提前购置(预售)公墓(含墓穴和墓碑,下同)的,按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或县民政局的规定进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提前购置。
提前购置的公墓,从交款之日起120天内必须安装完毕。
第六条 龙陵县照颐投资有限公司和公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习俗、墓碑样式和中心公墓现状,合理布局中心公墓安葬区域规划。安葬必须符合各中心公墓的安葬规划和布局,对不符合安葬区域规划布局的必须及时调整,拒不调整的不予接收安葬。
第七条 乡镇中心公墓墓碑的制作、安装由龙陵县照颐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各乡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本乡镇中心公墓墓碑式样。进入中心公墓安葬的,必须在所提供式样中进行选择,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向外购买墓碑。
第八条 乡镇中心公墓按成本实行统一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龙陵县照颐投资有限公司根据中心公墓的建设成本、财务成本和管理成本进行测算,经龙陵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并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九条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成本增加,当公墓销售价格不能维护正常运行,需提高收费标准时,由龙陵县照颐投资有限公司重新测算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公墓收费标准必须张榜公示。公墓销售时,由龙陵县照颐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的乡镇工作人员凭户籍证明、火化证明(预售的凭身份证明)与购墓者签订安葬(购置)协议,再由购墓者按公墓收费标准直接将销售款存入公司指定账户,乡镇工作人员收到购墓者的交款银行回执单后向购墓者开据相关票据,安葬后由龙陵县照颐投资有限公司向丧属发放墓穴证书。
第十一条 乡镇中心公墓墓地面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均不得扩大占地面积。
第十二条 乡镇中心公墓严禁炒买炒卖。实行墓地实名登记制度,一个身份证明最多只能购置一个墓位,购置后确因特殊原因不再进行安葬的,必须退回龙陵县照颐投资有限公司,严禁相互转让。
第十三条 公墓内禁止建家族墓、宗族墓或者与公墓管理不相符合的其他设施。除为亡故者或符合提前购置的人员提供墓位外,任何人均不得擅自霸占墓穴,为其他家庭成员留置墓位。
第十四条 安葬时必须到所选墓碑区域进行安葬,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墓穴,不得调换墓碑,不得私自调整墓碑方向和位置。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墓内从事违反国家、省、市、县关于殡葬改革和公墓管理规定的行为,严禁随意烧香焚纸,烧香焚纸必须到焚化点或指定的区域进行。
第十六条 进入墓区进行安葬和祭扫的人员必须服从公墓管理人员的管理,严禁破坏墓区内的绿化及设施等。
第十七条 根据公墓建设进展情况,由龙陵县照颐投资有限公司聘用社会人员协助做好公墓的管理工作,公墓管理人员由公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公司确定。并建立健全工作职责和考核制度,由龙陵县照颐投资有限公司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和考核,对不称职者及时调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龙陵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