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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民政局
索引号 01526257-2-17_Z/2018-0301009 发布机构 龙陵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上级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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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殡葬改革实施意见

为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42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保政发〔2015〕40号)、民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龙陵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殡葬改革的目的意义

以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习、减轻群众负担为目的的殡葬改革,是关系党风政风民风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促进龙陵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促进社会和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现实需要,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真正把殡葬改革作为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扎实推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快速发展。

二、切实把握殡葬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以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和管理队伍建设为基础,以治理乱葬为重点,运用宣传、教育、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规范殡、葬、祭行为,整合各方力量,推进殡葬改革,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自2016年11月1日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殡葬改革,逐步推进遗体火化和节地生态文明殡葬,到2020年底全县死亡人口的火化率和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分别达40%和35%以上,火化区火化率达100%,骨灰和遗体全部进入公墓规范安葬。

(三)基本原则

1.党政主导,市场参与。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建立上下联动、紧密协调、领导带头、整体推进的机制。县乡财政要加大对公益殡葬设施和基本殡葬服务的投入。同时,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经营性公墓,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需求。

2.合理规划,规范实施。公墓建设坚持尽量集中、因地制宜、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以及满足近期、兼顾长远、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3.统一标准,加强监管。公墓用地实行统一标准,骨灰安葬的单人墓及双人合葬墓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安葬的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不得修建围栏。对在禁葬区新建、扩建坟墓的行为进行查处。

4.引导为主,奖惩并重。加强引导,突出宣传示范,努力提高思想认识,同时制定奖惩制度。凡涉及办理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的,一律凭火化证和墓穴证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节地生态安葬证明办理。对进入公墓实施骨灰安葬的非财政供养人员遗属给予奖励,对特殊困难人员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对乱葬的进行治理。

三、认真落实殡葬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加快县乡村公墓建设。各乡镇要结合实际,精心选址、合理规划建设乡镇公益性公墓,为各乡镇启动遗体火化、实行骨灰规范安葬提供保障,建成后县财政按每亩1.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同时,要在乡镇公墓覆盖区域外,本着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的原则,指导帮助村组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在条件成熟的区域逐步推进骨灰堂(塔、楼)建设,县级根据实际建成情况给予补助。

(二)明确划定火化区,同步推行骨灰安葬。明确划定全县50%的人口覆盖区域为火化区,细化区域和范围,对火化区内的亡故人员分期实行火化,并同步大力推行骨灰规范安葬和节地生态安葬。从2016年11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所有县乡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龙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指战员以及敬老院、福利院等集中供养人员亡故后全部执行火化。2017年11月1日起,在火化区内按具体细化方案逐步扩大火化范围,至2019年全面推行火化。火化区外,全部列入土葬改革区,一律进入公墓规范安葬,同时积极鼓励和倡导火化。

(三)合理划定禁葬区,规范治理乱葬行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以“三道六区两地两山”为重点,将县域内铁道、国道、省道两侧;工业园区及城镇规划控制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公益林区、水源保护区,农田、农地和县城、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近山面山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划定为禁葬区。对禁葬区范围严加管控,规范治理乱葬行为。

(四)建立死亡报告制度,消除殡葬改革死角。辖区居民去世后,由亲属及信息员报告其生前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单位和村(居)委会报告乡镇社会事务办,乡镇社会事务办报告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所在单位和乡村要安排人员根据规定及时入户动员家属按划定管理类别组织火化、骨灰或遗体规范安葬,做到不留死角。

(五)实施基本殡葬服务救助和奖励政策,推行凭证领取丧葬、抚恤、遗属补助费制度。界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行的方式,平抑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价格。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逐步建立以基本殡葬服务奖励补助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维护人民群众殡葬权益。

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42号)关于“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的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费用必须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领取”的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县内所有县乡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龙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指战员去世后,一律凭火化证和墓穴证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节地生态安葬证明办理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若夫妻一方已经死亡并于2016年11月1日前在禁葬区外建有合冢墓的,另一方亡故后,将其遗体火化并进行骨灰安葬,葬入后可以凭火化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骨灰安葬证明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补助等。国家规定许可土葬的少数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保安),在尊重其习俗的同时积极倡导实行火化,按相关规定办理领取费用。

除县乡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龙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指战员以及敬老院、福利院等集中供养人员以外的龙陵户籍人员去世后,凡属火化区规定必须火化和火化区外自愿要求火化的人员,所产生的遗体运输费、冷藏费、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四项基本殡葬费用,全部由县级承担。火化后进入公墓规范安葬的,凭火化证、墓穴证给予遗属一次性奖励金3500元。采取深埋不留坟头和不保留骨灰方式或者选择树葬、花葬、草坪葬、塔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的,经民政部门核实后,凭火化证给予遗属一次性奖励金4000元。奖励金县、乡两级按7︰3比例承担,县、乡年初纳入财政预算,并预拨到专户,据实及时支付,年终汇总结算。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六级以上在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军人等民政长期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去世后,进入公益性公墓指定区域骨灰安葬的,遗体运输费、火化费、冷藏费、墓穴费(骨灰寄存费)给予全额救助。亡故人员实行遗体火化后需到地方骨灰公墓安葬而公墓暂时不能提供墓穴的,可将骨灰临时寄存于殡仪馆,所产生的寄存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承担。

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对已建活人墓及禁葬区内的老坟于2017年12月31日前自愿进行拆除并到公墓按标准建设的,给予单冢2000元、合冢3000元的奖励。

(六)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将殡葬改革作为新形势下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采取电视、广播、标语和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殡葬改革的法规、政策,宣传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宣传文明节俭的丧葬文化习俗,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在全县逐步树立起科学、文明、健康的丧葬新风尚。

(七)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殡葬市场。全县范围所有坟石、墓碑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生产销售殡葬用品、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监管、民政、国土、林业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范化管理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在火化区内取缔无证坟石、墓碑加工经营,禁止制造、销售棺木等遗体葬用品。

(八)细化具体措施,强化惩治处罚。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活动的监管,不断规范殡、葬、祭行为,对殡葬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下列条款进行处罚。

1.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安葬、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非法提供土地建坟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住建、林业、公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遗体和骨灰的处理。火化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应在死亡后10日内火化。遗体运至殡仪馆后,要及时组织进行火化,需冷藏延期火化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批准。规定期限内不火化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对遗属或者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执行殡葬管理法规的,遗属不得享受由政府提供的有关社会福利待遇和相关救助政策。除特殊情况外,骨灰寄存不得超过15日。

3.火化区内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亡故后,凡不进行火化和不在公墓内安葬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的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十条款以及相关规定对亡故者直系亲属中的党员或国家公职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未经批准,医疗及事故处理单位擅自允许运走遗体的,除责令追回遗体外,将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全县范围内所有县乡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龙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指战员等亡故人员,对拒不执行火化和不进公墓安葬的,单位不得为其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对违规向其遗属发放了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单位和责任人,由组织和人社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责成追回所发放的各种补助。凡出现遗体葬或遗体火化后装棺安葬的,取消当年和以后连续二年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取消该单位各类考核奖励,并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规遗体葬提供交通工具及其他便利。对动用交通工具搞违规遗体葬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将遗体直接送殡仪馆火化。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关单位院内及街道旁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游丧,不得沿街燃放鞭炮、抛洒纸钱,违反本规定的,由住建、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并在县电视台等媒体曝光。

7.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及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及相关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限制殡葬车辆通行、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健全殡葬改革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政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要求,切实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县级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在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殡葬改革的整体合力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乡镇工作职责

各乡镇要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及时研究解决殡葬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牵头组织对辖区内的丧葬用品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的厂、店和摊点,全面收缴非法生产、经营的殡葬用品。

2.部门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开展殡葬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群众丧事俭办、破除丧葬陋俗;做好殡葬改革相关项目规划和申报,抓好公墓、殡仪馆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指导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和建设;协调解决殡葬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纪检监察部门: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执行殡葬改革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掌握党员、干部丧葬情况,做好殡葬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补助发放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推动殡葬改革。

宣传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发挥媒体优势,广泛宣传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祭方式,引导广大干部和群众摒弃丧葬陋习,营造文明殡葬新风尚。

编制部门:积极支持县乡殡葬管理机构建设。

公安部门:依法出具死亡证明,及时做好死亡人员户籍注销登记工作。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且不服从有关部门劝导,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害人身权利或者阻碍执行公务等行为进行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国土部门:负责殡葬用地的管理,严格用地审批;负责公墓建设用地相关报批手续;负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私建、乱建坟墓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坟石、坟碑加工场(点)进行清理整治。

发改部门:负责对公墓建设和骨灰堂(塔、楼)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申报,制定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财政部门:将殡葬管理及改革的各项奖励和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相关要求安排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将公益性公墓建设、骨灰堂(塔、楼)建设纳入财政奖补范围。

住建部门:对在县城范围内街道、社区、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焚烧或抛撒冥币、纸钱等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好殡葬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

林业部门:坚决制止、依法查处毁林建坟,责令毁林者恢复原貌;对涉及林地的公墓建设进行相关手续报批,对清坟覆绿进行协调和技术指导,加强清明节祭扫期间的火源管控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丧葬用品的加工、销售进行登记、审批,对丧葬用品市场进行规范和监管,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销售丧葬用品、设备。

卫计部门:依法出具死亡证明,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中死亡人员遗体的监督管理,联合做好防范偷抢遗体的执法工作。

司法部门:将殡葬改革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为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基层做好殡葬服务中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环保部门:对殡葬设施和公墓建设的环境进行评价,对设施建设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民族宗教部门:积极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支持参与殡葬改革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国家允许遗体安葬的少数民族群众殡葬改革工作。

文广部门:负责查处非法经营治丧文化用品行为,对治丧服务团体影响市容市貌行为进行监管。

工会、共青团、妇联部门:在广大职工、青年、妇女中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职工、青年、妇女支持参与殡葬改革工作。

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

(二)建立考核机制,激发工作合力。县委、县政府将各级、各部门落实殡葬改革工作责任的情况,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制,严格奖惩制度,形成任务明确、职责明晰、赏罚分明的殡葬管理监督体系。县委县政府将殡葬改革工作落实推进情况纳入全县经济社会目标综合考核,并与各乡镇及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签订殡葬改革工作目标责任书,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层层签订责任状,抓好贯彻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将殡葬改革所需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殡葬改革机构正常运转,各种奖励、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县、乡两级组建殡葬执法队伍,明确村(社区)监委会主任为殡葬协管员,村民小组长为信息员,形成县、乡、村、组四级监督管理网络。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县殡葬改革工作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对工作推进成效显著的乡镇、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强化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和县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协调运转不科学、保障措施不有力、工作推进不及时的要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因工作不实、作风粗暴、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进行问责;对瞒报、漏报、错报信息,骗取、套取资金和散布谣言,发表封建迷信言论,甚至煽动或组织人员闹事,抵制殡葬改革政策措施的,要坚决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