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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民政局
索引号 01526257-2-/2021-0728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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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关于提高2021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有关规定,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1〕76号)和《保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政发〔2021〕11号)要求,经与县财政局研究并报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提高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70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4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000元。其中:A类(重点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340元,B类(基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280元,C类(一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220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全县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835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418元,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251元。

2. 全县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3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58元,每人每月增20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151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88元,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50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执行时间

以上提标从202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落实到位。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标工作,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完成,同时加强政策宣传,新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省系统提标由县民政局统一发函报省核对中心确定。

(二)精准认定、加强协调。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特困人员、城乡低保认定条件,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加强同有关部门工作协调,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不断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龙陵县民政局 龙陵县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