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7-2-/2021-0728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有关规定,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1〕76号)和《保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政发〔2021〕11号)要求,经与县财政局研究并报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提高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70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4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000元。其中:A类(重点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340元,B类(基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280元,C类(一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220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全县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835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418元,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251元。
2. 全县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3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58元,每人每月增20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151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88元,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50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执行时间
以上提标从202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落实到位。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标工作,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完成,同时加强政策宣传,新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省系统提标由县民政局统一发函报省核对中心确定。
(二)精准认定、加强协调。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特困人员、城乡低保认定条件,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加强同有关部门工作协调,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不断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龙陵县民政局 龙陵县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