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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民政局
索引号 01526257-2-/2022-0626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 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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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关于提高2022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2〕80号)、《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政发〔2022〕10号)和《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办发〔2021〕24号)要求,经与县财政局研究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600元。其中:A类(重点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450元,B类(基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340元,C类(一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270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全县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835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418元,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251元。

2.全县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5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10元,每人每月增加52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151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88元,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50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9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90元,每人每月增加10元;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2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90元,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二、执行时间

以上提标从202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标工作,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完成,同时加强政策宣传,新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省系统提标由县民政局统一发函报省核对中心确定。

(二)精准认定,加强协调。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孤儿认定条件,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工作协调,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兜准、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龙陵县民政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