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7-2-17_Z/2018-0301004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发布日期 | 2018-03-01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42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乡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紧急通知》(云民社救〔2016〕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龙陵县城乡低保对象审核及评定条件:
一、必须整户纳入保障的对象
(一)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造成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二)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导致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三)家庭主要劳动力一二级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导致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四)家庭主要劳动力或家庭成员患有重特大疾病、癌症及其他恶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导致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五)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六) 一、二级残疾需6个月以上长期护理,导致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七)家庭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或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且生活实际困难的;
(八)家庭因灾致贫,或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生活实际困难的;
(九)城镇新近1年来破产倒闭的生产经营家庭或零就业家庭。
二、应当部分纳入保障的对象
(一)家庭困难的大专(含大专)以上在读学生;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未在户口地领取农村低保的龙陵县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疾控中心管理服务的艾滋病患者;
(四)本人无收入来源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精神病患者、60周岁以上慢性病患者;
(五)动态管理识别后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三、不可以纳入保障的对象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超过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要的银行大额存款(土地和房屋征迁补偿款、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和有价证券、债券、股票(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人均1万元以上的;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规定如实、完整申报家庭收入的;购买或拥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类的大宗、贵重财产性物品:如价值3万元以上的大小汽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中型农机具、金银、珠宝、玉器等;
(二)近3年内明显超过当地住房标准修建或装修住房(因危房需改造、拆迁安置、自然灾害损毁或原无住房而修建、购买基本住房并进行必要装修的除外);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2处以上房产的;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016年10月31日后修建活人墓、大墓、豪华墓的;
(五)不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的;“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好逸恶劳、坐吃山空的;正在服刑、劳教的;
(六)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的;
(七) 村干部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直接供养关系的;
(八)在龙陵区域以外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九)农村居民具有劳动能力,放弃承包田地耕种的;有劳动能力,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
(十)家中饲养名贵宠物,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十一)不在本乡(镇)辖区生活居住1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