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7-2-17_Z/2018-0301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发布日期 | 2018-03-01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有关规定,根据《保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17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政发〔2017〕19)要求,经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补助水平人均提高10.6 %(月人均提高50元),由每人每月人均补助333元增加到每人每月人均补助383元。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280元,补助水平人均提高17.1%(A类提高60元,B类提高30元,C类不变),由每人每月人均补助16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人均补助192.8元。其中:A类(重点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300元,B类(基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200元,C类(一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130元。
(三)城乡特困人员。2017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补助5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补助550元,月人均提高40元,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补助4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补助465月,月人均提高45元,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补助600元。对特困人员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其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每人每月补助70元、40元的标准执行。(2017年1至5月份平均每人每月438.30元,2017年6至12月份平均每人每月480.40元)
二、发放时间
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从2017年6月1日起开始发放。
三、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提标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也是我县脱贫攻坚的关键阶段。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切实把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做实做细。
(三)精准识别,准确评估。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县要求,对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精准识别,将符合条件的坚决纳入、将不符合纳入条件的坚决退出,确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各乡镇民政部门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龙陵县民政局 龙陵县财政局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