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徽
龙陵县人民政府

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57-2/20260710-00004 发布机构 龙陵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26-07-10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民政局关于龙陵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9号建议答复的函

高升奎、李双果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优化收取公墓管理费的建议》(第69号),已交县民政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一个使用周期不超过20年,使用周期届满,可以办理续用手续并交纳维护管理费;《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080号)明确: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按当地维护管理实际成本及合理利润核定。每次收取维护管理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明确:护墓管理费由租用墓穴者一次性交纳或者分年度交纳。分年度交纳护墓管理费的,若连续3年不交纳,经公墓单位发函通知或者登报公告,3个月内仍未交纳的,对该墓穴作无主墓处理,公墓单位收取的护墓管理费,专项用于公墓管理开支,禁止挪作他用;《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龙陵县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价格和收费标准核定的批复》(龙发改价格〔2025〕81号)明确,公墓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00元/年·冢,每次收取维护管理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是发改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政府定价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是符合上级法规政策规定的。同时,《中共龙陵县委办公室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殡葬改革奖励补助政策的通知》(龙办发〔2023〕38号)已明确减免维护管理费的对象和范围。如果对项目建设迫使迁坟的对象减免公墓维护管理费,公墓维护管理将无资金来源,公墓可能处于无人管理管护的情况,因此不能减免公益性公墓的维护管理费用。

二、关于解决问题的建议

根据《龙陵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纪要》会议同意《龙陵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移交工作方案(送审稿)》,将县照颐投资有限公司代建代管的22个农村公益性公墓移交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墓后续的建设、管理工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照颐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10月21日与平达乡人民政府签订《乡镇公益性公墓移交协议》,协议明确“移交之日前已收取的公墓管理维护费,按实际管理年限扣减后返至乡镇;移交之日后应收未收的由乡镇收取后,按实际管理年限扣减后(扣减部分交县照颐公司)留存用作公墓管理维护运营费。”如果,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迫使迁坟的对象减免了公墓维护管理费,迁坟对象所产生的公墓维护管理费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议乡镇人民政府对已迁坟的群众需交纳公墓维护管理费的,要积极协调原项目使用单位代迁坟的群众交纳公墓维护管理费,同时,在下一步制定项目建设拆迁补偿过程中要将迁坟对象迁坟后的公墓维护管理费纳入补偿范围给予补助,便于后续其他工程迁坟工作的推进和减少已迁坟农户的家庭负担。

感谢您对殡葬改革和县民政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您们继续对殡葬改革和县民政局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龙陵县民政局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