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7-2/20250625-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5-06-25 |
文号 | 浏览量 |
王有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龙新乡殡葬改革存在问题的建议》(第84号),已交县民政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有关费用的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价格和收费管理,进一步优化政府基本殡葬服务供给,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080号)要求,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对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价格和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于2023年7月完成了政府定价。根据《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龙陵县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批复》(龙发改价格〔2023〕221号)规定,全县公益性公墓价格重新调整(含墓碑、墓穴)共有生态葬1000元、七号碑由原来的4000元降到3000元、八号碑由原来的8000元降到7000元、九号碑由原来的18000元降到15000元四个价次,合葬的在同等型号墓碑成本上增加200元。同时,县人民政府也对在公益性公墓内选择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给予免除墓穴墓碑费,所产生的墓穴墓碑费全部由县级承担;对于龙陵籍不能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特困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可以申请给予一次性火化补助1000元。
下一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将根据省、市要求,联合县直有关单位于2025年9月底前对全县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价格进一步规范和调整,逐步降低墓穴、墓碑的费用。
二、关于取消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费用的建议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080号)明确: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按当地维护管理实际成本及合理利润核定。每次收取维护管理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明确:护墓管理费由租用墓穴者一次性交纳或者分年度交纳。分年度交纳护墓管理费的,若连续3年不交纳,经公墓单位发函通知或者登报公告,3个月内仍未交纳的,对该墓穴作无主墓处理。公墓单位收取的护墓管理费,专项用于公墓管理开支,禁止挪作他用。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龙陵县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批复》(龙发改价格〔2023〕221号)明确,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00元/年·冢,是发改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定价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也是与龙陵县周边县区收取公益性公墓管理费用处于同等水平的。如果取消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公墓管理管护将无资金来源,公墓可能处于无人管理管护的情况,因此不能取消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费用。
三、关于减少管理费用一次性收款年限的建议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龙陵县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批复》(龙发改价格〔2023〕221号)规定,按20年一次性收取公墓管理维护费,是发改部门依法按程序实施定价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是符合上级政策规定的。
感谢您对殡葬改革和县民政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殡葬改革和县民政局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龙陵县民政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