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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57-2-/2021-1015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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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民政局关于龙陵县十七届人大第六次会议第75号建议答复的函

童庆锋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龙山镇棚改后社区小组设立、撤并及社区范围调整的建议(75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第十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及其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及其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并按照规定拨付;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费补贴;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离休、退休人员和有其他固定收入的人员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同样享受政府的生活补贴费和居民委员会的补助。第十八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委员会规模的大小,统筹解决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新建住宅小区和实施旧城改造工程时,土地、规划、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把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列为公共服务性配套设施。每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此规定同步建设。基于以上规定,凯龙城小区、龙都、鑫龙园小区居住人口已达到设立社区的条件,为了便于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由龙山镇提出请示,逐步进行;玉山苑小区、龙苑小区、赵孝华和赵家祥新开发小区不变,社区小组的设立、撤并,由所属地社区根据依法、科学、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小组划分,向镇人民政府请示并由其批复同时报相关部门备案。

感谢你对基层政权建设和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你们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龙陵县民政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