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8-2/20240627-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6-27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政发〔2024〕9号)《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办发〔2021〕24号)要求,经与县财政局研究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4年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35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4年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431元/人·年。其中:A类(重点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534元/人·月(A类低保补助水平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发放),B类(基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上一年度执行384元/人·月不变,C类(一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上一年度执行324元/人·月不变。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2024年全县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上一年度执行,即1000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9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9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99元/人·月。
2.2024年全县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956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79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2024年全县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2000元/人·月不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350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标工作,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完成,同时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新标准按时严格执行。省系统提标由县民政局统一发函报省核对中心确定。
(二)精准认定,加强协调。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孤儿认定条件,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兜准、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龙陵县民政局 龙陵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