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7-2/20181025-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10-25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民发〔2015〕16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内地公民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收养子女,依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能力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养评估是指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综合评定,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收养后回访等。
第四条评估对象为收养申请人及其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养申请人及其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配合收养评估工作。
第五条开展收养能力评估不得向收养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各级民政部门应安排相应的收养评估工作经费。
第六条收养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评估收养家庭抚养教育能力,确保收养能力评估工作规范、准确地开展。
第二章 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收养评估工作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者收养登记机关开展。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委托儿童福利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业务范围包括社会调查或评估,或具有开展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业务评估经验;
(三)有 2 名以上专职从事评估工作的正式聘用工作人员或社会工作者;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收养评估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收养登记机关负责该业务的公务人员或具备相关条件的聘用人员;
(二)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
(三)具有社会工作师资格,且从事社会调查或评估工作1年以上;
(四)具有全日制大学社会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社会调查或评估工作 1 年以上;
(五)具有全日制大学教育学、医学、心理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与本专业相关工作1年以上;
(六)具有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且从事婚姻家庭咨询工作 1 年以上;
(七)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且从事心理咨询工作 1 年以上;
(八)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且从事婚姻家庭类法律咨询服务或诉讼 1年以上;
(九)从事其他与婚姻、家庭或儿童相关行业 1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格。
第三章 收养评估申请
第十条收养申请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
第十一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收养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和登记,并向收养申请人出具《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附件1),告知将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能力进行家庭调查与评估。
第十二条收养申请人自收到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收养评估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收养评估手续。
夫妻双方申请收养儿童的,应当共同到场。一方无法到场的,另一方可以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为办理。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当与收养申请人签署《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附件2)和《收养评估授权委托书》(附件3)。
第十四条收养人申请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打拐解救儿童、孤儿的,送养该儿童的福利机构可以选派工作人员参与评估。
第四章 评估标准及流程
第十五条收养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对收养申请人进行家庭调查评估:
(一)基本标准。
1.收养动机:收养申请人能够从儿童利益优先角度出发认识收养问题,对收养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充分掌握,对今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有充分心理准备,积极配合进行家庭评估。
2.年龄:收养申请人年满 30 周岁,且按照我国当年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推算,其至少可以抚养被收养儿童至成年;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 40 周岁以上。
3.健康状况:收养申请人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监护职责,无抚育和照顾被收养儿童的不利因素。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生理及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4.道德品行:结合违法犯罪记录及个人信用信息提示等综合考量,收养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5.经济及住房条件:收养申请人原则上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处于当地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水平以上。无固定职业者,应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收养申请人应有固定住所,且人均住宅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人均住宅面积水平。
6.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婚姻和谐,家庭和睦,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单身收养申请人应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收养子女的意愿获得亲人的明确支持。
7.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与收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其他成员愿意接纳被收养儿童成为家庭中一员。
8.受教育程度:收养申请人原则上应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具备抚养儿童的基本常识和能力。
9.抚育计划:收养申请人应当对被收养儿童有明确的抚育计划。内容应包括抚育开支的计划,有关教育、个人才能培养的长短期安排,主要生活照料人的安排及抚育能力的情况,以及当收养申请人出现特殊情况,无法照顾被收养儿童时,对被收养儿童的监护安排。
(二)否决性标准。
否决性标准是指若收养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则不得收养儿童:
1.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的。
2.有买卖、虐待或遗弃儿童行为的。
3.有吸毒、酗酒赌博或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行为的。
4.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5.患甲类或乙类传染病在传染期,患精神疾病在发病期的。
6.有其他不利于被收养儿童的抚养、成长行为的。
第十六条收养评估机构自收到收养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过面谈、查阅资料、到收养申请人的住所实地查看、走访收养申请人相关单位和村(居)委会等方式进行调查评估,综合形成真实客观的收养能力评估意见。如有特殊情况,评估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
评估工作须由3名及以上评估人员共同进行,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对收养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七条收养能力评估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养能力评估报告(附件 4);
(二)收养家庭评估谈话笔录(附件 5);
(三)走访单位、村(居)委会了解收养申请人生活情况的谈话记录(附件 6);
(四)送养人对收养人的意见建议;
(五)被收养人为 8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意见;
(六)评估结论。
第十八条《收养能力评估报告》应当经收养评估人员签署意见后报评估机构负责人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
《收养能力评估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达收养登记机关,一份送达收养申请人,另一份评估机构留存。
第十九条收养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养能力评估报告》出具3 个工作日内通知收养申请人、送养人和收养登记机关。
第二十条收养申请人或送养人对《收养能力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于送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核应当自收养申请人或送养人现场提交复核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收养能力评估报告》从出具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收养家庭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与评估机构联系并反映情况,收养评估人员应及时对收养家庭进行家访并对报告内容进行补充更新。
第二十二条《收养能力评估报告》是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人情况的重要依据,登记人员应当详细阅读和审查,根据评估报告,优先选择最适合孩子成长的家庭办理收养登记。
第二十三条收养能力评估期间不计算在收养登记办理日期内。
第五章 收养后回访
第二十四条送养人要求进行收养后回访的,可以与收养人协商,经收养人同意,应当与收养人签订《收养后跟踪回访协议书》(附件 7)。
第二十五条收养后回访可以由民政部门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回访时间和回访次数可与收养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收养评估机构应当对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成长状况进行了解,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和心理服务。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儿童出现融合问题,或收养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应当及时介入,提供辅导和帮助,并如实向收养登记机关或送养人反映。
第二十七条评估机构在完成跟踪回访后,应当出具书面的《收养后回访报告书》(附件 8),并提交给收养登记机关备案存档。
第二十八条收养评估机构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被收养儿童,或有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收养登记机关或送养人,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收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收养人的法律责任,维护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儿童福利机构及其他送养人、收养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评估工作。
第三十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加强对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对收养评估工作进行抽检督查。
第三十一条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在收养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二条评估机构有违规收费或违反评估规定程序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泄露当事人隐私等行为,情节轻微的,民政部门应当对机构负责人和评估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取消该机构的收养评估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评估机构在开展收养能力评估时,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制式文本。
第三十四条外籍人员、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云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
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
收养申请人(男)身份证号
收养申请人(女)身份证号
为进一步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和
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中国公民在本地区申请收养子女,应当接受家庭情况调查评估。请收养申请人收到此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机构)出具下列材料并配合完成评估工作。
1.收养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收养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单身无需提供)。
3.收养申请人房屋产权证或住房情况证明。
4.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三个月内的体检报告。
5.能够证明收养申请人具备收养能力的其他证件和证明材料。
(收养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收养评估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收养申请人一份,收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附件2
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
本人,男,身份证号码:,
,女,身份证号码:,
本家庭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约为万元,家庭收入约为万元/年;(填写: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如有,则填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平台,家庭成员个人信用信息提示的内容为。
以上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愿意积极配合收养评估机构调查核实上述情况。
收养申请人签名:
日期:
附件3
收养评估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姓名(男),身份证号
姓名(女),身份证号
为配合开展收养能力评估, 特授权(收养评估机构),代表本人就如下情况进行核实查阅。
1. 婚姻状况;
2.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3. 本人收入和家庭资产状况;
4. 本人信用状况。
本授权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
特此声明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单位盖章:
附件4
收养能力评估报告
收养人姓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收养评估机构名称:
出具日期: 年 月 日
云南省民政厅印制
收养人基本情况表
收养人(男) |
收养人(女) |
||
姓名 |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
民族 |
|||
结婚日期 |
|||
文化程度 |
|||
工作单位 |
|||
年收入 |
|||
健康情况 |
|||
户籍所在地 |
|||
现居住地 |
|||
长期共同生活家庭主要成员 |
子女 |
||
其他 成员 |
|||
收养动机 |
长期共同生活家庭主要成员对收养行为所持态度 |
|
住房条件 |
|
经济情况说明 |
|
婚姻家庭状况说明 |
|
遵纪守法及道德品行状况 |
|
收养后抚育计划 |
|
送养人对选择收养人的意见建议 |
|
8周岁以上儿童 对选择收养人的意见建议 |
|
评估意见 |
|
评估结论 |
|
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附件5
收养家庭评估谈话笔录
时间 |
地点 |
评估 谈话人 |
|||||||||
被评估人(男) |
被评估人(女) |
||||||||||
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
||||||||||
手机号 |
手机号 |
||||||||||
现居住地址 |
|||||||||||
其他长期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姓名 |
年龄 |
与申请人关系 |
职业 |
是否同住 |
|||||||
谈话记录 |
|||||||||||
1.你们收养儿童的原因是什么? |
|||||||||||
2.你们希望收养(健康的、轻度残障的、看缘分的、其它)的孩子? |
|||||||||||
3.你们希望收养男孩还是女孩(还是在这方面无要求)? |
4.您的配偶支持您收养孩子吗? |
5.您的子女或亲属支持您收养孩子吗? |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抚育计划)? |
被评估人(签名): |
其他参加人员(签名): |
记录人员(签名): |
评估人员(签名): |
附件6
走访单位、村(居)委会了解收养申请人生活情况的谈话记录
被走访收养申请人姓名(男) |
身份证号码 |
||||
被走访收养申请人姓名(女) |
身份证号码 |
||||
收养申请人户口所在地 |
|||||
谈话地点 |
谈话时间 |
||||
被走访单位、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
谈话记录 |
|||||
1.据你们了解,收养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家庭关系如何? |
|||||
2.据你们了解,收养申请人与自己父母、兄弟姐妹、邻里之间交往情况如何?关系如何? |
|||||
3.据你们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性格、心理如何?家庭成员中有没有患精神疾病的? |
|||||
4.据你们了解,收养申请人有无违反社会公德、违法犯罪行为?有无参加非法组织和敌视政府行为? |
|||||
5.据你们了解,收养申请人收养孩子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目前收养申请人家中有几口人共同生活?如他(们)收养了孩子,是否有能力抚养教育好孩子? |
|||||
被谈话人(签名) |
|||||
纪录人(签名) |
附件7
收养后跟踪回访协议书
甲方:(收养评估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
(或送养人):
(姓名),男,身份证号码
(姓名),女,身份证号码
乙方(收养人):
(姓名),男,身份证号码
(姓名),女,身份证号码
乙方收养(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 : ) 后,保证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受教育条件,永远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乙方自愿接受甲方进行收养后回访,配合甲方了解被收养人生活、受教育和与乙方共同生活情况。
回访时间、次数、地点、方式及其他问题约定如下:
甲方(盖章或签名): 乙方(男)(签名):
(女)(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8
收养后回访报告书
收养人姓名(男) |
性别 |
民族 |
婚姻状况 |
||||||||
文化程度 |
身份证号 |
||||||||||
手机号码 |
固定电话 |
||||||||||
现居住地址 |
|||||||||||
户籍所在地 |
工作单位 |
||||||||||
收养人姓名(女) |
性别 |
民族 |
婚姻状况 |
||||||||
文化程度 |
身份证号 |
||||||||||
手机号码 |
固定电话 |
||||||||||
现居住地址 |
|||||||||||
户籍所在地 |
工作单位 |
||||||||||
被收养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所在地 |
|||||||||||
家庭主要成员 |
子女情况 (含养子女) |
||||||||||
其他成员 |
|||||||||||
被收养人与收养人 相处情况 |
|||||||||||
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其 他子女相处情况 |
|||||||||||
被收养人与收养家庭其 他主要成员相处情况 |
|||||||||||
对被收养人有无虐待 或暴力行为 |
|||||||||||
收养人婚姻关系情况 |
|||||||||||
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 |
|||||||||||
对被收养人的 养育照顾情况 |
|||||||||||
养子女的评估内容 |
身体健康状况 |
||||||||||
心理健康状况 |
|||||||||||
对新家庭生活适应情况 |
|||||||||||
受教育情况 |
|||||||||||
8周岁以上儿童意见 |
|||||||||||
其他说明 |
|||||||||||
收养后回访意见 |
回访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收养后回访结论 (评估机构或儿童福 利机构回访的填 写本项)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