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7-2-04_A/2017-0602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7-06-02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乡镇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乡镇敬老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乡镇敬老院财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五保供养条例》、《云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办法适用于全县乡镇敬老院。
第三条除镇安敬老院由县中心敬老院实行报账制管理外,其余乡镇敬老院财务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乡镇敬老院各项收支均纳入财政所指定账户管理,财务核算由财政所和社会事务办实行代理核算,原则上由社会事务办相关人员任会计、乡镇财政所兼出纳。各乡镇敬老院设财务报账员1名,实行备用金制度,敬老院报账员向乡镇社会事务办报账。
第四条 敬老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及时、准确的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五条乡镇敬老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财政拨入的各项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上级主管部门补助的各项资金;
(三)自营收入,即敬老院种植、养殖、加工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慰问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实物折价入账)等。
第六条 收入资金管理:
(一)根据《云南省五保供养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入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供养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五保供养机构。我县实行由民政部门打入五保户银行卡后集中管理用于支付五保老人生活费的办法。
(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的五保金、低保金等,银行卡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在每月收到县民政局拨付资金的2日内取出银行卡内的款项存入财政所指定的银行帐户。各乡镇必须保证该笔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各敬老院要选五保户代表参与监督,及时公示款项存入指定账户的情况。
(三)敬老院其他所有收入资金直接转到(或存入)财政所指定账户,记入敬老院。
第七条 农村敬老院经费支出包括:五保人员供养支出、专项支出、其他支出等。五保人员供养经费只能用于五保人员的各项生活费用,不得挤占和挪用。敬老院管理经费,如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水电费、维修费、报刊征订费等,按原渠道报账。
(一)五保人员供养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伙食费、衣被购置费、洗浴理发费、小额药费、按规定标准发放的零花钱等;
(二)专项经费支出主要内容:按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和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赠的指定用途支出。
(三)其他支出。以上两项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各项收支要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九条 乡镇财政所承担乡镇敬老院收入、支出的出纳核算工作,会计核算工作由各乡镇社会事务办相关人员承担。确因特殊原因(无专职人员或人员素质等)社会事务办无法承担会计核算工作的,暂由财政所代为履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敬老院所有收入必须交由财政所管理,取现、转账由财政所出具支票办理。各财政所根据敬老院日常支出情况核定备用金,并及时对账,督促社会事务办开支资金后及时做账。
第十条 支出票据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后交乡镇社会事务办负责敬老院财务工作的人员审核,乡镇分管领导审批。除从农村集市购买和收购院内自己生产的蔬菜和农副产品可用统一格式的食堂采购验收单据入账外(但必须附有明细清单和说明事由,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其它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要求为合法票据,严禁白条及未经审批的发票入账。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乡镇敬老院固定资产登记,建立固定资产专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乡镇敬老院各类资产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处置,须经乡镇政府和县民政部门批准,报县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其他资产的报废和转让,须经乡镇政府批准后由乡镇财政所报县财政局核销。各类固定资产的转让处置收入按规定缴各级财政。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各乡镇应对敬老院财务建立内部监管机制。一要做到钱、账、物管理相分离,经办与审核、审批相分离。二是各敬老院要选五保户代表参与财务收支监督。三要注意重大支出由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做好记录。四要定期公示收支情况。每周公布一次伙食支出情况,每月公布一次上月财务状况。
第十四条 敬老院管理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财务开支审批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不得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各乡镇政府应每季度对敬老院财务工作进行检查至少一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的指导,每年组织对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检查一至二次。确保收入不漏,支出合理,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乡镇敬老院要自觉接受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严禁挤占、挪用、贪污和违规使用敬老院各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共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敬老院资金收支会计分录
一、存入财政所统管户五保金及低保金
借:银行存款(进账单后必须附取款花名册)
贷:其他应付款
二、从财政所取备用金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三、敬老院经办人核销备用金
借: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