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gaj/20250117-00004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5-01-17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受理部门:本人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2个月内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年限连续计算;逾期2个月后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三、办理流程:窗口办理。
四、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2.居住证;
3.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限等:即办即取。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