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gaj/20240611-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发布日期 | 2017-11-07 |
文号 | 浏览量 |
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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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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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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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常住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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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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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三张。
3、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一式两份(加盖所在单位印章)。表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或香港婚姻登记处颁发的《婚姻条例》。
5、在港、澳配偶的身份证及回乡证或《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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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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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向公安局出入境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申报材料;
2、审核受理:对符合规定且申报材料齐全的受理;符合规定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全所需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批:报市局出入境管理科进行审批。然后由省厅制证。
4、送达:到受理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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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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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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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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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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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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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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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审核上报和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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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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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5--612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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