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gaj-/2022-1207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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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全县“一村一辅警”队伍管理,确保“一村一辅警”队伍稳定,切实发挥“一村一辅警”队伍辅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作用,按照从严管理、服务社会的原则,结合全县公安工作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一村一辅警”是指通过采取人社和公安部门统一招录专职辅警、专职治保主任兼任辅警、综治维稳员(警务助理、护边员、护林员等)兼任辅警等多种模式聘任,实行双重管理,在属地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县公安局乡镇派出所、村(社区)“两委”的管理、监督下,履行综治维稳员、禁毒专干、“一村一辅警”等职责任务的驻村警务辅助人员。“一村一辅警”不同于派出所的正式辅警,主要承担在一定范围内协助公安派出所开展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秩序和其他任务。
第三条 “一村一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其中,县公安局为“一村一辅警”工作的协调指导部门,主要负责与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请示、汇报、协调,负责“一村一辅警”招录、选聘、分配、培训、管理和考核等工作。乡镇派出所负责向属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加强“一村一辅警”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素质教育、纪律作风教育;采取送训下乡、留所随岗培训、“师傅带徒弟”等传帮带的方式,加强业务实战培训,切实增强”一村一辅警”综合素质。
第四条 县公安局要积极向组织、政法、财政等部门汇报,争取支持做好“一村一辅警”的政策落实、人员管理及职业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一村一辅警”的职责、义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一村一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一村一辅警”。
第二章 人员配备
第八条 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每个行政村(社区)原则上配备1名“一村一辅警”,人口较多、治安复杂的行政村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2名或2名以上辅警。
第九条“一村一辅警”配备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人社和公安部门统一招录专职辅警、专职治保主任兼任辅警、综治维稳员(警务助理、护边员)兼任辅警等多种模式。
第十条 “一村一辅警”必须是本村居民,在村内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一村一辅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较强纪律观念;
(四)自愿从事“一村一辅警”工作;
(五)年龄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表现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八)熟悉驻村民情、安心扎根基层,受群众认可;
(九)退役军人、熟悉驻村治安状况、曾经在派出所从事过警务辅助工作及通晓当地少数民族语言者优先考虑;
(十)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聘为“一村一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五)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本人或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和邪教组织的;
(七)其他不适合从事农村辅警工作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开招录和选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录和选聘方案;
(二)发布招录和选聘公告;
(三)报名、资格审查和政审;
(四)笔试、体能测试、面试;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用人选;
(七)公示;
(八)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四条 “一村一辅警”在公安派出所和包村民警指挥和监督管理下,当好“八大员”:即基础信息采集员、社情民意收集员、人口管理员、纠纷调解员、治安防范员、平安法治宣传员、报警求助先期处置员及交通安全劝导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助采集本辖区各项“一标三实”基础信息;
(二)协助收集、上报情报信息和线索;
(三)协助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四)协助开展重点人员管控;
(五)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视频巡查;
(六)协助开展安全防范、反恐知识、交通安全、禁止“黄赌毒”等法制宣传教育;
(七)协助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八)协助对行业、场所、重点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九)协助盘查、堵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十)协助维护治安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和抢救伤员;
(十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协助开展上门取证、送证等便民服务;
(十三)采集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协助警务人员开展道路交通执法、处理本辖区交通事故,落实交通管制措施;
(十四)履行好社区戒毒工作站和社区康复工作站工作职责;
(十五)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
第十五条 “一村一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侦查取证、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搜(检)查、传唤、讯(询)问或独立看守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依法应当由人民警察承担的工作;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三)法律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一村一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管理;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六)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
(七)自觉维护”一村一辅警”形象;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一村一辅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传播谣言、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拒绝服从管理,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消极怠工,误导、欺骗领导、民警和群众;
(四)行使人民警察职权;
(五)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七)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违反公安机关和农村辅警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八条 根据县财政实际情况,按照每月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补助,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一村一辅警”应按标准配发服装和装备,具体按照《龙陵县推行“一村一辅警”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一村一辅警”的培训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由县公安局通过安排解决。
第二十一条驻村警务室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一般应建在村委会办公服务场所,尽可能建设独立警务室,条件不允许的,可合署办公。
第二十二条 驻村警务室悬挂统一样式的标识标牌,名称统一为“XX派出所XX村(社区)警务室”。
第二十三条 驻村警务室应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必要办公用品以及必要的防护装备。
第二十四条 驻村警务室应当设立《“一村一辅警”工作日志》《“一村一辅警”工作指导手册》等基础台账,尽量建立电子工作台账,减少纸质台账。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公安局负责“一村一辅警”政策协调、制度制定、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岗前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是“一村一辅警”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按照县公安局部署,开展“一村一辅警”的培训、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派出所长是第一责任人,派出所社区民警对所属“一村一辅警”负直接管理责任,应加强对“一村一辅警”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因失管或管理不到位,导致“一村一辅警”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派出所主要领导及社区民警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派出所结合实际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一村一辅警”工作例会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考核考勤制度;
(三)警用物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四)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五)工作情况记录和请示报告制度;
(六)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制定“一村一辅警”工作考勤表、绩效考核情况表等台账。
第二十九条县公安局负责对配发给“一村一辅警”的装备、物品要登记造册;各派出所每季度逐人进行检查、核对,出现装备、物品丢失、损坏的,由本人负责赔偿;“一村一辅警”被解聘或辞职的,必须做好工作移交和物品移交,派出所负责收回“一村一辅警”配发的肩章、臂章及警用装备。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各乡镇公安派出所要充分利用工作例会与政治业务学习平台,对“一村一辅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组织“一村一辅警”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每季度集中教育不少于1次。
第三十一条 对新聘用的“一村一辅警”,由县级治安部门牵头,组织政治处、国保、刑侦、交警、法制等相关警种开展岗前培训,方可组织上岗。
第三十二条县公安局负责全县“一村一辅警”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各乡镇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一村一辅警”的日常教育培训。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一村一辅警”上岗执勤应着装严整,佩戴肩章、臂章等,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一村一辅警”在日常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理性、平和、文明、礼貌接待群众。对群众报警和求助,“一村一辅警”应热情受理、认真对待,不得推诿,并及时向派出所或社区民警报告;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向派出所或社区民警汇报。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到或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派出所或社区民警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各派出所对“一村一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实行日常考核、每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一村一辅警”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与工作绩效补助挂钩。
第三十七条考核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科学合理、鼓励先进、推动工作”的原则,采用听、查、看、访的形式进行。
(一)每月考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每月对本辖区”一村一辅警”进行一次考察,并记录备案。
(二)年度考核:每年年底,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结合每月考察情况,对“一村一辅警”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八条 县公安局要建立“一村一辅警”奖励、激励机制,对在提供线索、侦查破案、维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村一辅警”,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一村一辅警”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一村一辅警”的选聘、解聘和管理工作,由县公安局会同组织、政法等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派出所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乡镇”一村一辅警”管理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