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8-6-/2015-0417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
公开目录 | 批准服务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5-04-17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州、市,滇中新区工信委、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集团(公司):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19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决定组织申报2015年度省级节能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重点
(一)燃煤锅炉(窑炉)改造项目主要包括:燃煤工业锅炉改燃天然气或生物质能源,老旧锅炉更新改造;工业锅炉、窑炉综合节能改造,燃煤锅炉“以大代小”,开展燃烧优化、低温余热回收、太阳能预热,热泵(水源、地源、污水源)技术、自动控制、主辅机优化和变频控制,改善水质及冷凝水回收利用等。
(二)余热余能利用项目主要包括:焦化行业干法熄焦、煤调湿;钢铁行业烧结余热发电,高炉、转炉余热余能利用等;有色行业烟气废热发电、窑炉烟气辐射预热器和废气热交换器改造;富氧(全氧)燃烧改造;化工行业余热(尾气)利用、密闭式电石炉余热发电改造;煤矿瓦斯发电项目;沼气发电项目;纺织、轻工及其他行业供热管道冷凝水回收;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利用等。
(三)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包括:采用高效节能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更新淘汰低效落后耗电设备;电机再制造项目;对电机系统实施变频调速、永磁调速、无功补偿等节能改造;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拖动装置,优化电机系统的运行和控制;输电、配电设备和系统节能改造等。
(四)能量系统优化项目包括:钢铁、有色、化工、电力等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系统优化、能量梯级利用及高效换热、优化蒸汽、热水等载能介质的管网配置、能源系统整合改造;发电机组通流改造;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槽改造;采用高效节能水动风机(水轮机)冷却塔技术、循环水系统优化技术等对冷却塔循环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等。
(五)节能技术示范项目包括:高效节能锅炉、机电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示范项目,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太阳能、生物质能工业领域应用项目,以及在建筑、交通、商业、农业、公共机构等领域实施的行业示范项目。
(六)能力建设项目包括:节能规划、节能诊断、在线监测等服务体系能力建设,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
二、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项目,除应当符合上述2015年申报的重点范围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项目的主要投资主体,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项目实施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三)需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者审批的项目,应当具备有关手续;
(四)项目于2014年建成投产,或已经开工建设且在 2015年内可建成投产或者完成主体装置建设;
(五)申报节能奖励项目的,节能技改项目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报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年可实现节能量不低于2000吨标准煤(或不低于500万千瓦时);
(六)申报节能补助项目的,项目要符合技术先进适用、节能效果显著、示范作用明显、社会效益较好等条件;
(七)项目采用的技术原则上应属于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1至6批更新目录)或我省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技术工艺和产品性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显著,示范作用明显。
属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本)》中第三类“淘汰类”执行)。
(二)违反节能法且未按执法机关要求整改的企业;
(三)没有按照规定开展能源审计,没有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企业;
(四)项目属于新能源开发利用,如:利用太阳能、风能、生产质能发电上网等,但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生物质替代燃煤除外)。
(五)项目能源购入、输出和消耗的台帐不规范,能源统计报表、财务账表及各种原始凭证缺失,节能量无法测算(监测)。
(六)按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属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如: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步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1000m3及以上高炉同步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等。
(七)项目在2014年前已建成。
(八)项目已获得国家或省级其他资金支持(电机系统节能、燃煤锅炉改造及重大示范项目除外)。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组织。全省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查,提出本级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汇总后上报州、市、滇中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州、市、滇中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本级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汇总后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
省直部门的项目直接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属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并指导下属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二)申报方式、流程及时限。
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实行网上申报。“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jnxm.ynetc.gov.cn。“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南详见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
1、项目单位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请项目单位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样式(附件1)的内容如实填写申报内容,确认无误后,于2015年2月中旬以前提交项目网上申报申请。
2、逐级审查推荐。项目单位提交网上申请后,请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与财政部门及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查,同步开展现场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于2015年3月上旬以前提交本级网上审查推荐意见;州、市、滇中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与财政部门请于3月中旬以前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对当地项目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于3月20日以前提交本级网上审查推荐意见。
3、书面材料报送。各地网上申报及审查工作结束后,推荐上报的每一个项目还需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样式(附件1)要求提交一份项目书面材料。请各州市、滇中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与财政部门将本地推荐上报的项目分类汇总、择优排序后形成项目推荐清单(附件2),连同每个项目的书面材料,于2015年3月31日以前一并以正式文件联文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逾期未报送书面材料的项目,作放弃申报处理。
4、省直部门的项目于2015年3月31日前报送项目书面材料。
5、2015年3月23日,“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逾期未提交网上审查推荐意见的项目,作放弃申报处理。
(四)项目节能量计算按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附件3)计算,并按照《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附表3)折合为吨标准煤。
联系人:省工信委 节约能源处 杨丽莉
电 话:0871—63518132 0871—63513260(传真)
邮 箱:ynsjnb@126.com
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永安路37号(650011)
联系人:省财政厅 经济建设处 段 俐
电 话:0871—63631707
邮 箱:dl920@sohu.com
附件: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样式
2. 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
3.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2015年1月14日
附件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样式
××××年云南省省级财政
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申报项目名称:
负 责 人:
项目实施单位: (加盖公章)
××××年××月主要内容
(节能技改奖励项目按此提纲编报,其他申请补助项目参照编报)
一、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正文部分
1.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2.项目申请报告
2.1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
2.2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2)
3.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3.1企业能源管理目标
3.2企业能源管理组织结构、人员及职责
3.3企业能源管理规章制度
3.4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管理情况
4.项目实施前能源利用状况
4.1项目实施前工艺流程和主要生产装置的规模(用文字和图表说明)
4.2项目实施前消耗的能源种类、数量
4.3项目实施前能源计量措施(文字、图表说明)
4.4项目实施前产品种类、数量和统计方法
5.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5.1项目实施节能改造的工艺流程和主要生产装置(用文字和图表说明)
5.2项目改造后拟使用的能源种类、数量
5.3项目改造后能源计量措施(文字、图表说明)
5.4项目改造后产品种类和数量
6.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6.1项目节能量测算的依据和基础数据
6.2项目节能量测算公式、折标系数和计算过程
7.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部分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示范项目、能力建设项目可为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计划文件等);
2.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等按照项目投资要求应当具备的文件;
3.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4. 其他可对项目进展、效益等有补充说明作用的工程合同、发票、照片、第三方评价报告等资料。
附表:1. 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申请表
2. 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
附表1
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申请表 | ||||||
单位:万元、吨标准煤 | ||||||
单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法人代表 | ||||
所有制形式 | 所属行业 | |||||
注册地址 | 注册资本 | |||||
2014年总产值 | 2014年利润 | |||||
2013年综合能耗 | 2014年综合能耗 | |||||
主要产品 | ||||||
项目基 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
审批、核准 或备案文号 | 项目建设 起止日期 | |||||
能评、环评 批复文件文号 | 项目节能量 | |||||
项目总投资 | 已完成投资 | |||||
项目经济 社会效益 | ||||||
申请财 政资金 | 申请资金类型 (奖励或补助) | 申请财政资金 | ||||
县级工信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州(市)工信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州(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专家评 审意见 | 专家打分 | 推荐意见 | ||||
注:“专家评审意见”由省级组织专家填写。 | ||||||
附表2:
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 项目所在地 | 项目建设 起止时间 | 项目负责人 及联系手机 | |||||
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 (上传扫描件) | 环评批复文件文号 | (上传扫描件) |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 截至目前已完成投资 (万元) | (上传发票) | ||||||
项目年节能量 (吨标准煤) | 项目实施前主要产品 及单位能耗 | 项目实施后主要产品 及单位能耗(预计) | ||||||
项目建设必要性 | (请写明:项目单位能源消耗的现状、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实施本节能技术改造后能达到的目的?) | |||||||
项目建设内容 | (请写明:节能改造依托哪一生产环节?其主体装置及装置规模是多少?改造后建设的主要装置、型号、数量、规模是多少?配套建设了哪些装备?) | |||||||
项目建成后 达到目标 | (改造后的能效水平提升情况?预计或实际的年节能量?经济社会效益等) | |||||||
项目进展情况 | (截至目前已完成的工作量、建设内容及投资?占工程总投资的百分数?2015年计划完成投资?已完工具备节能量审核条件的项目请特别说明)(上传工程合同、发票、照片、第三方评价报告) | |||||||
附件2
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单位 | 项目名称 | 主要建设内容 | 总投资 (万元) | 项目起止 日期 | 节能量 (吨标准煤) | 经济社会 效益 | 项目进度情况 | 备注 |
注:先排已完工具备节能量审核条件的奖励项目,再排其他奖励项目,后排补助项目,并在备注中分别注明“可审核”、“奖励”或“补助”;
附件3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
一、节能量确定原则
(一)项目节能量是指所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用能系统的实际能源消耗量与改造前相同可比期能源消耗量相比较的降低量,无特殊约定比较期间为一年。
(二)项目节能量只限于通过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生产工序和设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的能源节约。而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
(三)项目的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的节能量之和。单个产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量监测直接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以用产品单位产量能耗的变化来计算该项目的节能量。
(四)项目除技术以外影响能源消耗因素应加以分析计算,并对节能量确定加以修正。这些因素如:原材料构成、产品种类与品种构成、产品产量、质量、气候变化、环境控制等因素的变化。
(五)项目实际使用能源应以企业实际购入能源的测试数据为依据折算为标准煤,不能实测的可参考《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附表1)推荐的折标系数进行计算。
二、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方法
(一)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范围
与此产品(工序)直接相关联的所有用能环节,即是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边界。
(二)确定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基准能耗Ei0
在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前规定时间段内,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全部能源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用Ei0表示。
(三)确定节能技术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产量Pi0
节能技改项目实施以前,规定时间段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与服务。产量的确定采用仓库物流记录盘查、生产记录查阅等方法收集。全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
(四)计算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Ni0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
(1)
(五)确定节能技术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的综合能耗Ei1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后规定时间段内,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全部能源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用Ei1表示。
(六)确定节能技术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产量
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完成后,规定时间段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与服务。产量的确定采用仓库物流记录盘查、生产记录查阅等方法收集。全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
(七)计算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Ni1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
(2)
(八)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ΔEi
为剔除由扩能产生的节能量,将项目改造前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的差值与改造前产量的乘积,定义为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ΔEi
(3)
三、计算项目节能量
(一)估算能耗泄漏EL
能耗泄漏是在项目范围内进行的节能活动对项目边界以外的影响。在项目节能量计算中应当包括能耗泄漏影响(扣减或增加)。
(二)计算项目节能量ΔE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项目改造后节能量。
(4)
四、节能量监测方法
企业应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节能量监测体系、监测方法和计量统计的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后,可以持续地获取所有必要数据,且相关的数据计量统计能够被核查。
其中监测方法应符合《GB/T 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的要求,监测设备应符合《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的要求。
附表3: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附表3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能源名称 | 折标准煤系数 |
原煤 | 0.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
洗精煤 | 0.9000千克标准煤/千克 |
其他洗煤 | |
洗中煤 | 0.2857千克标准煤/千克 |
煤泥 | 0.2857—0.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焦炭 | 0.9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原油 |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燃料油 |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汽油 | 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煤油 | 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柴油 | 1.4571千克标准煤/千克 |
液化石油气 | 1.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
炼厂干气 | 1.5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天然气 | 1.3300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焦炉煤气 | 0.5714—0.6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其他煤气 | |
发生煤气 | 0.17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重油催化裂解煤气 | 0.6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重油热裂解煤气 | 1.2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焦炭制气 | 0.5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压力气化煤气 | 0.5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水煤气 | 0.3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炼焦油 | 1.1429千克标准煤/千克 |
粗苯 |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热力(当量) | 0.03412千克标准煤/百万焦耳 |
电力(等价) | 0.330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