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9-4-/2011-0801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发布日期 | 201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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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普通高级中学:
我县普通高级中学的住宿费收费标准,是2002年规范调整的。近几年来,由于水费、电费及各种市场物价的大幅上涨,带来教育成本的增加,现行收费标准已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原保山市计委、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保计收费〔2002〕367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发改、财政、教育等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在不突破市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对我县普通高级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县普通高级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城镇由30—50元/生·学期调整为30—80元/生·学期,农村由30—40元/生·学期调整为30—60元/生·学期。
二、调整后的普通高级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为县定最高收费标准。普通高级中学住宿费采取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期)预收住宿费。
三、学校要认真执行《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龙政发〔2002〕41号)的规定,建立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前要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收费时应在校园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监督投诉电话号码等进行公示。
四、学校收取的住宿费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