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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9-4-/2012-0823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目录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发布日期 20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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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关于调整规范我县普通高中学费及择校生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普通高级中学: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我县普通高中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调整规范我市普通高中学费及择校生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保发改收费〔2012〕5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充分考虑物价水平、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广大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不突破市定最高限额的基础上,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三部门共同研究,对我县普通高中学费及择校生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一级一等中学700元/生·学期,一级二等中学600元/生·学期,一级三等中学500元/生·学期,二级中学400元/生·学期,三级中学300元/生·学期。

(二)普通高中择校生费标准

一级一等中学7500元/生·学年,一级二等中学6500元/生·学年,一级三等中学5500元/生·学年,二级中学3500元/生·学年,三级中学1800元/生·学年。

二、相关要求

(一)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高中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择校生费可以一次交清,也可以分学年交。各学校收取择校生费后,不得再按普通学生的学费收费标准重复收取“学费”,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学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等其他费用。

(二)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制”政策,招生比例及录取分数线仍按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对我市高中阶段择校生“三限制”规定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保发改收费〔2005〕374号)规定执行。

(三)各普通高中学校要认真执行《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龙政发〔2002〕41号)的规定,建立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前要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高中学费、择校生费收费标准;收费时应在校园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监督投诉电话号码等进行公示。

(四)各普通高中学校在实施收费时必须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