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9-4-/2015-1014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发布日期 | 2015-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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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办幼儿园,各乡(镇)中心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我县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4〕638 号)和《保山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保山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保发改收费〔2015〕247 号)精神。经成本调查测算,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同时综合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幼儿园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县发改局会商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一级一等330 元/生·月;一级二等310 元/生·月;一级三等290 元/生·月;二级一等270 元/生·月;二级二等250 元/生·月;二级三等230 元/生·月;三级一等210元/生·月;三级二等190 元/生·月;三级三等170 元/生·月;未评定等级150 元/生·月。大、中、小、小小班保教费均按同一收费标准执行。
二、执行范围。凡在我县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统称公办幼儿园),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等级收费标准对应执行。各幼儿园等级以教育部门颁发的等级证书和相关文件为准。
三、保教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2015 年9 月1 日前在园的老生按现行标准执行,2015 年9 月1 日后入园的新生按新标准执行。收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保教费按月计算,在园时间不足两周按半个月收取,超过两周按一个月收取。
四、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标准,应在执行前一个月报价格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午休住宿费;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要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的资助和收费减免政策规定,相应减免保教费。
六、此次调整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县定最高标准,各幼儿园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收费前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同时,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 号)的要求,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符合规定并收取的保教费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和监督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监督。
七、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5 年秋季学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