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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计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保发改收费〔2017〕71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于2018 年1 月10 日前将2017 年度涉及本部门收费标准降低情况报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