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9-4-/2020-0313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文号 | 浏览量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龙陵县卫生健康局 龙陵县财政局
2020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3号)相关规定,为适应第二类疫苗流通体制的变化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要求,参考现行价格水平,制定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标准(试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第类疫苗以外的疫苗。第二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第二类疫苗配送至接种单位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疫苗费用按照实际购进价格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按照不超过疫苗实际购进价格的15%计收,但实收费用最低不低于4元/支,最高不得超过12元支。
三、具有资质的疫苗接种单位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可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疫苗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5元) 支,服务内容包含诊查、注射、留观、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及消毒材料)及接种信息服务等。除此之外,接种单位在提供接种服务时,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疫苗储存运输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立医疗机构的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及票据参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收入管理。
五、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第二类疫苗收费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职责和程序,建立采购配送情况、储存运输、接种服务成本台账,对因第二类疫苗除财政补助以外新增的储存运输和接种服务成本进行单独核算,为制定正式标准提供依据。每年1月10日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上-年度第二类疫苗采购、配送、接种服务情况,收入、支出情况报同级价格部门,各县(市、区)价格部门审核后报各州(市) 价格部门,各州(市)汇总后于1月30日前报省物价局。2017年分为收费标准文件印发执行前和印发执行后两部分报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向社会公开第二类疫苗价格和收费情况。
六、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标准试行二年。省物价局将根据第二类疫苗流通接种情况,适时启动正式标准制定工作。
七、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县级疾控预防控制中心第二类疫苗采购、配送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采购,不按规定及时配送第二类疫苗的情况严肃处理。
八、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向社会公开第二类疫苗店际购进价格和收费情况的,依法严肃查处。
九、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疫苗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8]24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