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533024MB1P95606R-/2023-0410005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2-10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执法大队、股室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四条 机关部门向拟发布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机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回复。机关部门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不得违反关于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法定时限要求。
第五条 机关部门与不属于本区行政管辖权范围的机关部门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意见不一致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申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协调的事项、自行协调的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局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七条 我局发布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