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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自然资源局
索引号 llgtj/20230705-00004 发布机构 龙陵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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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经济建设
龙陵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龙陵县第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3号建议答复的函

杨成海、周云良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全面解决镇安镇煤矿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第83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龙陵县在化解过剩产能(整治煤炭行业)工作中,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0〕9号)、《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龙陵县镇安煤矿关闭退出的通知》(龙政发〔2020〕30号)等文件要求,龙陵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了云南省龙陵县镇安煤矿关闭退出的通知,2020年7月24日发布公告要求云南省龙陵县镇安煤矿依据《云南省龙陵县镇安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规定,于2021年8月13日完成云南省龙陵县镇安煤矿采矿许可证公告注销工作。

2020年10月15日,龙陵县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议,会议决定:一是奖补资金管理使用要坚持四项原则,即:坚持先清算后补偿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统筹的原则;坚持优先用于煤矿企业职工安置的原则。二是奖补资金管理使用要按顺序使用,即:首先用于云南省龙陵县镇安煤矿职工安置,职工安置包括:企业按规定为退养职工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和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文件明确的各项职工分流安置补贴政策涉及的补贴。其次依顺序用于支付云南省龙陵县镇安煤矿矿区租用土地租金、土地流转(或征地)等费用;补偿云南省龙陵县镇安煤矿法定代表人何大生在煤矿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投入;云南省龙陵县镇安煤矿矿山生态修复;剩余资金由镇安镇人民政府商云南省龙陵县镇安煤矿统筹使用。2020年10月29日,龙陵县财政局于《龙陵县财政局关于下达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的通知》龙财建〔2020〕64号文件下达镇安镇1500万元,截至目前,已拨付资金500万元。

二、关于土地征收问题

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符合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组织召开听证会、办理补偿登记以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前期工作。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障体系。

如确需征收土地,建议按以上法律程序进行土地征收,一是需要明确项目规划用途,确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二是项目用地选址位置是否在城镇开发边界(经查询,该煤矿位置未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如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也可按单独选址进行保障);三是项目用地选址位置是否占用“三区三线”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四是需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障体系,按2万元/亩的标准缴纳实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县财政局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督促云南省龙陵县镇安煤矿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务,确保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该工作。二是根据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开展情况,县财政积极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剩余资金1000万元。

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6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娄广荣 0875-6128798)